——职业打假的法治边界辨析
消费市场治理实践当中,职业打假一直是舆论场极具争议的话题。一方面,一批坚守底线的打假人充当市场 “啄木鸟”,提供违法线索,协助监管部门查处大量有毒有害食品、虚假宣传等案件,守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部分人员假借 “打假” 外衣,实施调包、捏造事实、高额要挟等行为,把维权异化为敲诈敛财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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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一复杂现实,社会应当形成共识:一方面必须坚决支持和保护真打假,同时,也要严厉打击 “假打假” 的敲诈勒索犯罪,厘清合法维权与刑事犯罪之间清晰的法治边界,既守护消费安全,也维护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假冒伪劣并未远去,它只是升级了。三十年前街头随处可见的假耳机、假烟酒,外观特征明显,普通消费者一眼便可分辨;如今的违法手段更加隐蔽,呈现 “改头换面” 的技术化特征。泻药类酚丁衍生物藏在 “排毒瘦身” 食品里,利尿剂异构体隐身于 “快速减重” 产品中,那非类衍生物混进号称滋补调理的 “壮阳咖啡”。这类非法添加物质,消费者吃得下去、看不出来,依靠感官完全无法识别,即便是常规市场抽检,也未必能够实现全覆盖检出。制假手段迭代升级,隐蔽化、技术化、网络化成为新型违法的突出特点,给市场监管带来全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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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公共监管的力量,与这种海量、分散、技术上不断迭代的违法形态之间,始终存在结构性落差。基层市场监管所寥寥数名工作人员,要管辖辖区数千家市场经营主体,人力有限,抽检覆盖率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运动式专项执法一阵风过后,部分隐蔽的违法行为容易出现回潮反弹;个别地方出于地方税收、就业发展的考量,对本地企业轻微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现象也并非孤例。公权力监管很难实现对海量市场主体无死角、不间断的实时盯防,客观上留下监管缝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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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关键的是普通消费者的现实处境:一盒几十元的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普通消费者想要维权,就要面对送检、举证、跑调解、走投诉流程,投入的时间、金钱成本,往往远远大于维权成功之后可以获得的赔偿。权衡利弊之下,绝大多数普通消费者会选择沉默。这种 “理性的沉默”,恰恰是假冒伪劣得以存续的社会土壤。普通群众不愿维权、不敢维权,违法商家就可以持续攫取不当利益。
正是看到监管资源有限、个体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昂的现实困境,立法者才设计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套制度的初衷,就是让违法者付出远高于违法成本的代价,用利益驱动把私人监督力量引进公共执法的缺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的 “退一赔三”《食品安全法》第 148 条的 “退一赔十、不足一千按一千”,从来不是简单给受损害消费者的补偿,某种意义上更是面向市场的 “赏金”,激励社会公众主动发现、揭露违法行为,弥补行政监管力量的不足。王海等从业三十余年的消费监督从业者提供大量举报线索,推动多起千万元级别的重大食药违法案件落地,正是这套制度现实价值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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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制度红利,绝不可以成为不法分子捞钱的工具。当 “打假” 异化为 “假打假”,整个行为的性质就发生根本逆转。所谓假打假,就是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手段制造案件,本无权利基础,却借举报、曝光向经营者要挟索取财物;或是手握商家违法线索,却以不举报、不曝光作为交换条件索要封口费,放任商家继续坑害广大消费者。此时行为人的目的不再是叫停欺诈,而是单纯牟取钱财,不仅不能净化市场,反而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甚至滋生黑灰产业链。
“假打假” 就该现出原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 49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当中,也归纳出五类典型入罪模式:制造假象型、高额要挟型、团伙施压型、虚假举报型、反复滋扰型。制造假象型,即人为调包、投放异物,无中生有制造商品质量问题;高额要挟型,以曝光、批量举报相威胁,索要远超出法定标准的封口费;团伙施压型,多人分工协作,模板化批量索赔,利用舆情向企业施压;虚假举报型,明知商品并无违法事实,仍反复恶意投诉举报消耗行政、司法资源;反复滋扰型,针对同一商家无休止纠缠,以撤诉撤举报作为交换条件索取钱财。
这里必须厘清一条关键法律认知:以牟利为目的不是罪,制造假象才是罪。这个界线,法律划得很清楚。基于商品真实存在的违法事实,哪怕维权者带有获取赔偿的经济目的,通过投诉、调解、诉讼主张法定范围内的惩罚性赔偿,依然属于合法维权;但如果人为捏造、制造违法事实,借维权之名行敲诈之实,无论包装多么冠冕堂皇,都已经触碰刑事红线。不能简单以 “是不是为了赚钱” 作为评判标尺,核心要看有没有真实的违法基础,手段是否在法律框架之内。
整治职业打假乱象,不能简单搞一刀切,既不能全盘否定民间监督的价值,也不能放任假打假肆意横行,应当坚持分类施策、系统治理,在此提出三点建议。
其一,监管要真正补位。民间监督越活跃,越反衬公共执法的不足。与其花大力气规制打假人,不如把更多精力用在提升抽检覆盖、统一执法口径、斩断地方保护主义上。市场监管总局 2021 年出台《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明确重大违法行为举报最高可奖励 100 万元。用好举报奖励制度,把职业打假导入 “吹哨人” 的正轨,让合法的线索提供者获得制度层面的回报,远比简单一禁了之更有社会价值。同时持续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源头上压缩假冒伪劣生存空间。
其二,司法要统一尺度。严格区分民事索赔与刑事敲诈,坚持 “先查交易真伪、再谈罪与非罪” 的裁判逻辑。不能只要出现高额索赔就直接按犯罪处理,也不能仅凭商家报案就把合法民事维权升格为刑事案件,要坚决防止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同时也要警惕部分企业滥用报案作为筹码,以此拖垮合法索赔的维权人。司法机关应当回归客观事实,重点核查商品问题是否客观真实、维权手段是否合法、索赔诉求是否明显背离法律规定,守住民事与刑事的分界,实现对经营者、维权人双向平等保护。
其三,良莠要分类治理。对建立在真实违法基础之上的索赔,依法予以保护,尊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本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对虚构事实、高额要挟、团伙施压的 “假打假”,坚决移送公安追责。一手保护正当民间监督,一手打击假借维权实施的敲诈犯罪,一手托两家,才是法治该有的样子。
市场治理从来不是单靠监管部门孤军奋战,合法的民间监督是公权力的有益补充,但监督必须守牢法律底线。真打假,应当给予制度层面的尊重与保护;假打假,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唯有划清法治边界,才能既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价值,又铲除借打假敛财的黑灰土壤,推动消费市场向着更加诚信、更加安全的方向不断前行。
作者黄贵耕,原资深法治新闻调查记者,曾任职于《人民法治》《法治日报》等多家新闻机构,现为专职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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