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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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担保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担保人就可以完全不用承担责任。
依据《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担保合同无效,不等于担保人必然免责,只是不再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自身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性质的赔偿责任。
那么,有哪些情形即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也要承担担保责任?
周军律师为您梳理司法实践中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常见情形:
情形1: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明知或应知主合同违法仍然提供担保
主借贷合同因为套取银行贷款转贷、职业放贷、借款用于赌博等原因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担保人明明知晓主合同存在违法无效事由,依然签字提供保证、抵押担保。例如明知出借资金来源于银行信贷仍然担保;明知借款用于赌博、走私依然提供担保。司法实践认定担保人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情形2:担保人主动撮合、促成无效主合同,或者协助隐瞒违法事实
担保人充当中间人牵线搭桥,撮合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交易;或者帮助伪造材料、隐瞒资金真实来源、隐瞒虚假交易,诱使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即便担保合同最终被认定无效,担保人对损失发生存在推动作用,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否从中获利,不是认定过错的唯一标准,没有拿好处费,撮合促成交易同样可以认定过错。
情形3: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无效,但公司存在管理过错
法定代表人未经内部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担保合同无效。如果公司存在公章管理混乱、对法定代表人监督缺位等内部管理过错,同时债权人属于善意不知情,公司不能完全免责,需要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债权人明知没有决议仍然接受担保,公司无过错的,则无需承担责任。
情形4:担保人从无效的交易当中获取经济利益
担保人虽然不是直接借款人,但是通过本次担保交易拿到好处费、中介费、分红、其他经济收益。法院一般据此推定担保人知晓交易背景,认定存在过错。即便担保合同无效,依然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想要完全免责难度较大。
情形5:机关法人、公益机构违规对外担保,自身存在过错
机关法人、非营利学校、医院等主体,法律明确禁止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如果该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违规决策、对外签署担保,机构自身存在选人、监管过错,不能直接全部免责,应当结合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如果是债权人明知主体禁止担保仍然强行接受,则担保人无过错,可以免责。
情形6:因担保人欺诈、恶意串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人故意隐瞒担保财产重大瑕疵,诱使债权人接受抵押、质押。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担保人本身存在欺诈过错,需要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债权人:担保合同无效,不能起诉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应当收集证据证明担保人存在明知违法、撮合交易、管理混乱等过错,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同时注意赔偿责任不能超出担保合同有效时担保人应当承担的最大范围。
作为担保人被起诉:优先抗辩自身不存在过错:对无效事由不知情,未撮合交易,没有获取收益。如果法院认定存在过错,可针对赔偿基数、法定上限进行抗辩,拒绝承担全额债务。已经赔付的,及时向债务人追偿。
周军律师提醒,签字担保前务必审查债务背景、主体资质,不要随意出具担保;接受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尽到审查义务,避免担保无效带来债权损失。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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