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9岁的务工男子,因为输尿管结石剧痛,深夜到温州一家医院输液治疗,输液结束后因为疼痛没有缓解无法行走,在护士同意下留在留观室休息。然而,第二天凌晨,他在留观室内不幸身亡。家属随后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86万余元。一审判驳回家属全部诉求,目前案件二审已经开庭,尚未宣判。
![]()
今年1月,在温州打工的贵州籍男子因为输尿管结石疼痛复发,凌晨零点左右到医院就诊输液。一个小时后输液结束,但他的疼痛并没有缓解,也无法行走。他提出想在留观室休息一晚,护士同意了。
监控画面显示,次日凌晨将近2点,这名男子利用病房内连接仪器的电线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警方经过调查,排除他杀。而从他进入留观室到悲剧发生,整个过程中他没有按过呼叫铃,也没有呼叫过医护人员。
事发后,家属认为男子当时疼痛未止、行动受限,医院应当尽到看护义务,因此起诉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86万余元。
医院方面则称,输液结束就意味着诊疗行为已经完成,留观室休息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善意安排,医院并不因此产生看护义务。
一审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的核心理由有三条:第一,输液结束后诊疗行为已完成,免费让患者在留观室休息属于好意施惠,不产生监护义务;第二,男子的死亡是自主故意行为,和医院的管理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三,基层医院不具备一对一持续看管的条件,防范自杀也不在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之内。
![]()
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二审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几个问题上:家属一方认为,医院同意患者留观,就意味着医疗服务合同在延续;即便属于好意施惠,也不能完全免除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另外,从监控来看,男子当时的状态更像是在剧痛应激下做出的非理性自伤行为,医院的不作为客观上为悲剧创造了条件。
医院方面则重申,病历中并没有留观医嘱,留观室仅仅是一个休息场所,属于人道主义善意;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对于一名成年人在凌晨突发的自杀行为客观上无法防范。
9月22号,这起案件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当天没有当庭宣判。
我个人的看法是这样的。这个大哥的离世确实令人惋惜。一个49岁的劳动力上有老下有小,就因为结石疼在医院里没了,换谁是家属都接受不了。索赔86万这个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法律讲的是证据和因果关系。一审法院的三条认定,从法律条文上看是站得住脚的。医院有没有管理瑕疵?可能有。但这个瑕疵和死亡结果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才是关键。
二审会不会改判现在不好说。如果二审认定留观行为构成医疗服务合同的延续,或者认定医院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疏漏,那结果可能不一样。但如果维持一审的好意施惠定性,那家属这边的难度就比较大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