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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牛某驾驶一辆黑色轿车行驶至某路时,适有马某驾驶XX路公交车驶出后左转向北驶入某路,牛某认为马某左转并入同向车道过快对自己驾驶产生影响,遂心生不满。后牛某从外侧车道行驶至内侧车道低速行驶,挡在公交车前阻碍公交车正常行驶,在公交车司机马某向右变道时,牛某亦向右变道继续低速行驶,并左右打转向灯,马某继续往右侧非机动车道行驶,准备借非机动车道超车,将位于非机动车道的被害人徐某撞伤。经鉴定,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牛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羁押在商水县看守所,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行为人因行车路线被公交车妨碍而心生不满,进而故意通过压低车速、变道别挡的方式影响公交车行使造成他人重伤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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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被告人牛某为发泄心中不满,驾驶机动车对公交车实施压速、别车的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交通秩序,鉴于其行为是公交车擅伤行人的重要诱因,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导致一人重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中,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公交车司机未安全驾驶,牛某的别车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本案损害后果系多种因素叠加造成,不应让牛某对全部的危害后果负责,公交车司机在牛某别车时理应从安全角度减速让行,但其处理不当选择从非机动车道借道超车,没有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扩大了牛某所施行为的危害程度,故应相应地减轻牛某的罪责。另外,鉴于被告人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主动对被害人徐某进行赔偿,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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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该案系一起典型的开“斗气车”引发的刑事案件。近些年来,随著汽车作为出行工具的普及,因行车矛盾引发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鉴于行为发生的地点具有公共属性,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可能侵犯多重法益,如认定不清,定罪量刑则会出现偏差。审理过程中,因对牛某的主观故意和法益侵害存在不同认识,就如何认定牛某驾车别挡公交车的行为形成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牛某驾驶机动车在车流高峰时段故意压低速度、变道别车的行为具有危害对象的不特定性,客观上导致公交车擅到人行道上的行人并造成重伤的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迫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牛某驾驶机动车与公交车司机竞相争抢车道,为别挡公交车在不同车道内曲折行驶,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牛某为发泄心中不满,主观上具有逞强要横、泄愤的故意,客观上妨碍了公共交通秩序,且对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与其有因果关系,应以寻衅滥事罪定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如何准确判定行为性质,应综合案发因素进行整体分析,既不能因损害后果的轻重而倒推或增减主观恶性的大小,也不能超越主观故意的内容单纯强调法益所受之损害,定罪量刑要符合主客观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对行为后果进行升级或降格处理。商水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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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现场提取的监控录像与牛某的供述、公交车司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了牛某与公交车司机素无纠葛,牛某认为公交车行驶路线影响了其驾驶车辆,遂心生不满,驾车超过公交车后实施压速、变道等别挡行为,而非实施竟速贴靠、故意撞击等直接暴力行为,虽别车行为不同于常见的直接实施拦截行为,但本质上确系妨害了公交车的正常行驶,可与拦截他人的行为作一致评价,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逞强要横、泄愤的寻滋故意。关于法益侵害的判断,通过监控录像及车辆行驶速度的鉴定报告以及当事人的言词证据可知,案发时牛某与马某二人的车辆行驶速度较慢,牛某的压速、别车行为具有明确的主体指向,根据现场的车流情况,牛某虽违反了公共道路安全秩序,但对周围交通安全影响较小,尚未达到足以形成其他紧迫或高度危险程度,现场虽造成一人重伤的危害后果,但直接原因系公交车司机操作不当所致,并非马某所施行为之必然结果,以危险驾驶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不能准确评价牛某的行为。故综合全案情况,应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定罪处罚符合主客观一致原则,能够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全面评价。【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商水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商水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商水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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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商水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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