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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自愿赠与"就不还彩礼?法院:行不通
婚宴办了、共同生活了、彩礼也转了,就差一张结婚证——感情却走到了头。更耐人寻味的是,男方此前按女方要求把被退回的彩礼重新转了一遍,还特意在转账时备注"自愿赠与"。这笔钱到底算彩礼,还是普通赠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给出了答案:备注说了不算,仍按彩礼处理,判令返还约20万元。
▶一、事件回顾:一场婚宴,两次转账,一行"免责备注"
张某与李某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按当地习俗筹办婚事:婚宴办了,两人也开始共同生活,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缔结婚姻,张某先后以现金、银行转账等形式向李某给付彩礼、礼金等共计30余万元,其中部分转账明确备注"礼金"。
变故出在后续。这笔款项曾被退回,张某随后按李某的要求重新转账,这一次,转账备注写成了"自愿赠与"。然而此后李某既不同意办理结婚登记,也不退还钱款。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返还上述款项。
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款项性质不能单凭转账备注认定,而应结合转账背景、款项用途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判断。本案中,款项发生于双方筹备婚事期间,金额明显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用途指向缔结婚姻,更符合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仍应认定为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最终,法院结合双方已办婚宴、存在共同生活等实际情况,酌情判令李某返还彩礼约20万元。
▶二、法律解读:为什么"备注"改变不了彩礼的性质
(一)彩礼的认定,看"目的+习俗",不看备注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彩礼是指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当地习俗给付对方或者其家人的财物。判断一笔钱是不是彩礼,核心看两点:一是给付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二是给付是否基于婚嫁习俗。而以维系感情为目的的一般赠与——节日红包、日常消费、小额礼物等——不属于彩礼,感情生变时原则上无需返还。
落到证据层面,法院审查的是交易全貌:转账发生的时间背景(是否处于谈婚论嫁阶段)、金额大小(是否明显超出普通人情往来)、款项用途(是否用于婚礼筹备、婚嫁支出)以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转账备注只是付款方单方书写的一行文字,既不代表收款方认可,也不能改变款项的客观性质。
(二)"自愿赠与"四个字,恰恰洗不白彩礼
不少人以为,备注"自愿赠与"就等于把彩礼"洗"成了不可要回的赠与。这是常见误区。其一,彩礼在多数情形下本来就是给付方"自愿"给的,"自愿"二字与彩礼并不互斥;其二,赠与的认定同样要探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心知肚明这笔钱是彩礼,事后在备注栏写上"自愿赠与",属于表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仍按款项真实性质处理;其三,从诚信原则出发,法律不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后补备注的方式规避返还规则。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退回再转":款项曾被退回,重新转账时改备注为"自愿赠与",这一动作本身就带有鲜明的规避色彩。法院没有采纳这行备注,等于明确传递了裁判信号——"备注即免责"的套路,行不通。
(三)未登记结婚应返还,已共同生活的酌情处理
按前述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方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双方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法院会结合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这也是本案最终判令返还约20万元、而非全额30余万元的裁判逻辑。
▶三、实务建议:彩礼往来,这样处理才稳妥 1. 给付方:规范备注,留存证据。
大额彩礼转账时备注"彩礼""订婚礼金"等与事实相符的字样,并保留聊天记录、订婚凭证、婚宴影像、与对方家人的沟通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2. 婚事生变先协商,款项了结要书面。
解除婚约时,就彩礼返还范围、金额、期限达成书面协议,避免口头承诺引发二次纠纷。
3. 亲属间大额往来分清性质。
三金首饰、改口费等如何定性,实践中认定不一,给付前最好明确性质并留痕,防止日后各执一词。
4. 真正的自愿赠与不必恐慌。
节日红包、日常消费等一般性赠与不属于彩礼,不会仅因感情破裂而被要求返还。
▶四、律师提醒
第一,转账备注不是"免责金牌"。款项性质是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作出的客观判断,单方备注改变不了客观事实,试图通过"重新转账+改备注"规避彩礼返还规则,不仅无效,还可能因违背诚信原则在诉讼中陷于被动。
第二,彩礼返还不是"要么全退、要么不退"。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法院会酌情确定返还数额;双方对感情破裂均有过错的,也会影响返还比例。给付方索要时也应理性,避免"全额必得"的预期。
第三,谈婚论嫁期间的任何大额给付,都建议留下"为什么给"的证据。婚姻可以感性,钱包必须清醒。
(本文基于公开报道的个案评析,具体案件请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本文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结合证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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