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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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简称《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简称《防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进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需要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应自本公告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向莒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莒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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