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律师陈亮以案释法:近年来,二手交易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但伴随而来的一些新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期案件中,被告人张某通过“仅退款”白拿旧手机后,利用原机主未退出的支付宝账户购买游戏账号并转售获利,最终被法庭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这一判决为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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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13期:买旧机登账号获利判刑案
慈溪律师陈亮以案释法:近年来,二手交易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但伴随而来的一些新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期案件中,被告人张某通过“仅退款”白拿旧手机后,利用原机主未退出的支付宝账户购买游戏账号并转售获利,最终被法庭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这一判决为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件核心事实
2024年10月,张某在二手平台花300元购入一台无屏幕旧手机,收到货后以“描述不符”申请仅退款,平台将300元退回。张某自行更换屏幕电池后使用手机,发现原机主李某的淘宝账号未退出,关联的支付宝可直接支付。2024年12月,张某用该账户花4696元购买游戏账号并转售套现 。2025年2月张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赔偿李某5000元取得谅解,法庭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
二.法理深度辨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张某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关键在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受骗对象 。根据刑法理论,诈骗罪的成立要求受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支付宝等平台的运行逻辑是机械核验账号密码,只要信息匹配即执行指令,不存在认知活动,无法形成“错误认识”,因此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受骗对象,这也符合“机器不能被骗”的传统刑法原理 。
张某的行为链条中,申请仅退款的行为虽使李某丧失手机所有权,但并非4696元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真正造成损失的是张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使用其支付宝账户完成消费,这一行为违背了账户名义人的处分意志,属于秘密转移财产性利益。从盗窃对象来看,张某窃取的并非账户既有资金余额,而是账户的支付功能——该功能对应着李某对平台的等额债权,具有明确经济价值且可被管理控制,符合刑法中“公私财物”的范畴,因此以盗窃罪评价更为妥当 。
对于张某恶意申请仅退款的行为,其本身具有违法性,但在本案中主要作为取得手机、接触李某账户的预备手段,与后续窃取行为构成牵连关系,法庭以盗窃罪论处符合司法实践。
三.量刑依据与警示
张某涉案金额4696元,刚超过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适用缓刑量刑适当 。
本案给二手交易双方敲响警钟:卖家出售电子设备前,必须逐一退出所有应用账户、关闭免密支付,必要时进行专业数据擦除,仅告知锁屏密码无法规避风险;买家收到二手设备后,应第一时间恢复出厂设置,确认所有账户退出后再使用,切勿私自使用原机主残留的支付账户,否则可能触犯刑法留下终身犯罪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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