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打赢了官司,进入执行阶段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什么钱,倒是配偶名下有房、有车、有存款。
这时候,债权人最常冒出的一个念头就是——能不能让他配偶替他还?
这个问题,听起来简单,实际上很容易走偏。
先说结论:不能仅仅因为两个人是夫妻,就直接在执行阶段把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很明确:执行阶段,即便被执行人名下查不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也不能仅凭夫妻关系就把配偶追加进来。
原因不复杂。
执行程序是落实已经生效的裁判,不是重新审理债务。
没有经过审理、没有举证质证,直接让配偶承担责任,等于把人家配偶的抗辩权和举证权都跳过去了。
审判与执行,终究是两回事。
所以,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单凭“他们是夫妻”这一点就下手。
但这并不意味着,配偶名下的财产就一律动不得。
关键要回到一个基本判断:这笔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当然要承担清偿责任。
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而是要通过诉讼程序来确认。
执行阶段能做的,是另一件事——查清楚财产的性质,再决定能不能执行。
这里就要说到一个常见的误区:财产登记在配偶名下,不等于就是配偶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规定得很清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经营收益,以及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书面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
也就是说,房产证上只写了配偶一个人的名字,并不当然意味着这套房子就是配偶的个人财产。
如果某项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被执行人对这份财产是享有份额的。
这个份额,依法就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可以查封、冻结、拍卖,但在处分之后,要把属于配偶的那一部分返还给配偶,只执行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
具体来说,实务中大致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婚后购买的房产、经营所得的存款,即使登记在配偶名下,只要查明属于共同财产,法院就可以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
第二,财产确属配偶个人财产。
比如婚前房产、明确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赠与、继承所得等。
这类财产能不能执行,要严格审查,不能想当然。
第三,债权人认为配偶名下存在共同财产。
这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比如购房时间、资金来源等,请求法院调查核实。
只要能证明属于共同财产,就可以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
第四,被执行人配偶认为是个人财产。
那就应当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证据证明财产归属,比如婚前购房合同、银行流水、赠与协议等。
第五,债务本身如果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配偶当然要承担清偿责任,但同样不能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而是要通过诉讼程序确认。
第六,法院禁止在执行阶段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只有依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被执行人份额,才能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不越过程序边界。
说到底,不是登记在配偶名下就一律不能执行,也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可以剥夺配偶的合法份额。
债权人要保护自己的利益,配偶也要保护自己的权利,两边都得在法律框架里说话。
这类问题,看似是执行技巧,其实背后是审判与执行的分界、债权与配偶权益的平衡。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提醒,面对执行纠纷,理性一点,从容一点,把自己的权利弄清楚,比一味着急更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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