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继续关注美国选举。在11月3日,犹他州的选民们,将会通过一场公投,决定是否修改本州的宪法,而且,公投内容又与公投本身有关。
在当前的犹他州制度下,任何公投,只要超过50%的选民同意,就算通过,就能生效。
但有人觉得,这个门槛是不是太低了点?如果公投内容是其他的事情,倒也还好,但如果与税收相关呢?那公投就与许多人的切身利益相关了,如果多数选民觉得需要增税呢?
所以,犹他州议会便提交了一份修宪案,要求改变与税收相关的公投程序,并将此修宪案提交全州选民表决。
需要说明的是,在此次公投中,只要过半选民同意,此修宪案就能生效。
修宪案到底说了什么呢?它规定,某些与税收相关的公投,必须获得全州至少60%投票者的同意,才算通过。
具体又是哪些条款呢?包括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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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新的税种;
2)扩大现有税种的适用范围;
3)提高现有税种的税率;
4)财产税的税率降幅小于当前法律下本应降低的幅度(这其实是变相增税,寰宇注)。
这个修宪案一旦通过,以后犹他州的选民们,如果也想增税的话,就没那么简单了。
这四个条款,基本上涵盖了增税的途径。
在美国的一些州,选民们有时会发起一项公投,要求对某些特定人群开征新税、或是提高税率,其增税对象往往是富人群体,这样的公投一旦通过,州长就无法否决,就会自动成为法律。
就比如加州,加州将在11月3日就是否征收亿万富翁税进行公投,同意票超过50%就算成功。即使州长纽森反对,也没用。
如果犹他州的此项公投获得通过,那么在以后,犹他州要通过公投立法的途径去新增“富翁税”的话,就必须获得60%以上选民的支持才行。
也不知道犹他州这个深红州的举动,是否是受到了加州的刺激和影响?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犹他州的州议会也是有立法权的。此次公投,并没有对州议会的相关征税权力进行修改。所以,州议会也仍然是可以通过简单多数,去增加税种、扩大现有税种的适用范围,以及提高现有税种税率的。此次公投,只是为了增加选民们在以后通过公投增税的难度。
犹他州的宪法,是明确将立法权赋予了州议会与州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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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句题外话,这让我想起了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案例名字我忘了。大意是说,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联邦宪法所提及的各州立法机构(state legislatures),并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各州的州议会。如果该州的人民,可以通过公投立法,有创制权的话,那么该州选民,在整体上,也应该被视为是州的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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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读者会觉得犹他州的此次公投有bug。即修宪公投只需要获得过半同意票即可生效,那么下一次选举中,过半以上选民同意后,就可以废除此次通过的“60%多数条款”宪法修正案。
确实如此,不过,要想让选民们对一项宪法修正案进行公投,却没有那么容易。犹他州的选民们,并不能自主发起修宪公投,他们发起的,都是立法公投。
在犹他州的制度下,修宪公投的前提是:州议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再提交选民表决。所以,虽然理论上存在选民们以50%的简单多数去废除“60%多数条款”的可能性,但是发生这种可能性的概率很低,因为州议会就不大可能提出这样的修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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