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既包括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也包括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我们在专题三中对被执行人追加程序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本专题将对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程序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分析,主要包括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死亡,其继承人能否申请变更为新的申请执行人?
执行案件推进过程中,作为权利人的自然人申请执行人突发死亡,会产生执行主体灭失的程序问题。实务中普遍关注:已故申请执行人对应的生效裁判债权如何承继、继承人是否有权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需要何种证据支撑变更程序。
司法裁判统一明确: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受遗赠人等权利承受主体,可依法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持法院生效文书确认债权归属的,变更申请依法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
1. 自然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属于遗产范畴,继承人依法属于法定权利承受主体,有权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2. 继承人持有另案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等生效文书,明确案涉执行债权归其单独继承的,证据充分、权属清晰,法院应当裁定变更执行主体;
3. 被执行人仅以继承纠纷案件存在程序瑕疵为由抗辩,无实质证据推翻债权继承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变更裁定依法维持。
案情简介
1.生效裁判确权:某自然人与某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高院作出生效终审判决,判令地产公司向该自然人返还投资款、支付违约金并分担审计费用,债权数额明确。
2.案件立案执行:因败诉地产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该自然人向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正式立案启动执行程序。
3.申请执行人死亡:执行过程中,原自然人申请执行人意外去世,留有配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
4.继承诉讼确权:继承人之间就案涉执行债权的继承、分配达成一致,经基层法院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明确案涉全部执行债权由其中一名继承人单独继承所有。
5.申请变更主体:取得债权继承权的继承人,持生效继承调解书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变更。
6.复议终审裁定:被执行人不服变更裁定提起复议,高院经审查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执行裁定。
案件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执复59号
裁判要点及思路
依据执行变更追加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自然人死亡的,其依法承受生效文书权利的继承人,有权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本案原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死亡,涉案债权经另案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由本案变更申请人单独继承,债权归属清晰、继承程序合法有效。执行法院据此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执行人主张继承调解案件存在程序瑕疵,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该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
实务要点总结
1. 主体变更法定路径清晰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死亡,无需终结执行、无需重新起诉。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受遗赠人均可依据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生效确权文书,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
2. 最优举证方案(实务最高效)
多名继承人存在的,可通过法院诉讼、调解方式出具生效文书,明确债权由单一继承人承继、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彻底杜绝权属争议,大幅提升变更通过率。
3. 遗嘱继承最新适用规则
《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存在多份内容冲突遗嘱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仅持单一公证遗嘱申请变更,若存在后续抵触遗嘱,法院不予支持。
4. 多继承人处理规则
无遗嘱、无放弃继承的,全体法定继承人均为权利承受人,可共同申请变更主体,法院可依法区分继承份额、按份确认执行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 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继承人继承案涉执行债权份额的,继承人可在继承范围内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2. 有效公证遗嘱明确债权归属,且无后续抵触遗嘱的,遗嘱继承人可顺利变更为执行主体;
3. 部分继承人书面自愿放弃债权继承的,剩余继承人单独申请变更主体,法院依法支持。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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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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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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