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突如其来的洪水,村民紧急开闸放水排险,却导致下游邻居房屋被淹,被索赔4万元。紧急避险,究竟能不能成为“免责金牌”?近日,成都双流法院的法官团队通过现场走访、联动村社,成功化解一起邻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厘清紧急避险法律边界,实质性修复邻里关系。
2026年7月,连日暴雨导致双流某村灌溉渠水位暴涨、濒临漫坝,村民彭某家及其周边群众住房及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因主干渠道排水受阻,为快速泄压、防范更大洪涝灾害,彭某紧急开启应急闸门排水。险情虽得到有效控制,但下泄水流造成下游村民尹某房屋进水,屋内财物被淹受损。尹某认为彭某擅自开闸存在过错,双方协商未果后尹某诉至双流法院,要求彭某赔偿财产损失4万元。
该案争议焦点为,自然原因引发险情,行为人采取紧急避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双流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险情由暴雨自然引发。彭某在渠道即将漫坝、险情紧迫的情况下开闸泄压,是为保护自身及周边村民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彭某避险措施适度合理、未超过必要限度,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紧急避险并非绝对免责,该行为客观造成尹某财产损失。依据公平原则,避险人虽无赔偿义务,但可对受损方给予适当补偿。
为实质化解纠纷、修复邻里关系,避免“一场官司十年仇”,法官团队先后多次入户查看水淹现场、核实实际损失。同时依托多元解纷机制,联动社区基层力量开展调解,通过释法明理、双向疏导,缓和双方对立情绪。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彭某一次性补偿尹某3000元,纠纷就此了结。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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