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矿山、选矿厂、石料厂承包经营实务中,经常出现一种特殊约定:签约后先付一笔大额款项,暂时写成“借款”,到期之后再转为承包费。后期项目因办不下采矿、生产许可导致合同做不下去,双方就会爆发巨大争议:这笔钱究竟是要归还的借款,还是已经履行的承包费?合同因行政许可缺失解除,投入损失该谁承担?
本案(2021)最高法民申 6528 号针对矿业承包的特殊付款约定、附生效条件合同认定、无证许可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分担、证人证言采信标准给出明确裁判规则,对矿山承包、选矿厂合作项目具备很高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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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肥东县桥头集镇上份叶选矿厂(发包方,石料厂)
被申请人:周永春(承包方)、徐金伟、赵兵
案件事实脉络:
1.2012 年 8 月 26 日,上份叶选矿厂与周永春签订石料厂承包《协议》。合同文本明确写明: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2.承包费每年800 万元,一年一付;特别约定:周永春签约后向选矿厂支付 800 万元,该笔款项暂作为借款,选矿厂出具借条,待承包期满一年后直接转为当年度承包费。
3.合同签订后,周永春实际支付800 万元,并且进场投入资金,购置机械设备、建设石料加工生产线、建设厂区基础设施。
4.案涉石料加工项目,需要办理对应的生产、环保、采矿相关行政许可。后续该项目始终无法取得必备行政许可,项目无法开展生产,合同目的彻底落空。
5.双方发生纠纷,周永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并赔偿自己已经投入的生产线、基建损失。
6.选矿厂抗辩:这份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许可没有办下来,条件不成就,协议并未生效;该800 万属于借款;同时提交一份案外人邢才元出具的《情况说明》书面证言,但证人邢才元没有出庭接受质询;另外主张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因无法取得行政许可,判决解除合同;签约双方对于项目需要办理许可均负有注意义务,双方均存在过错,按照过错比例分担周永春的实际投入损失。
选矿厂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要再审理由:
1.案涉协议是附生效条件合同,条件未成就,协议未生效;
2.800 万元性质属于借款,不是承包费;
3.邢才元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应当采信,法院未核实证言属于错误;
4.损失应当对不可移动的生产线进行评估后再划分过错;
5.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未处理该抗辩。
最高法再审审查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肥东县桥头集镇上份叶选矿厂全部再审申请,维持原审生效判决。
二、本案五大核心裁判规则
规则1:合同文本明确写明 “签字即生效”,不能事后主张属于附生效条件合同
实务误区:矿山承包项目要办许可,许可办不下来,合同就属于附条件未生效。
最高法裁判观点:
判断合同是否附生效条件,优先看合同书面原文。本案协议直接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属于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不是合同本身的生效条件。没有拿到许可只会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不代表合同本身没有生效。不能把履行障碍等同于生效条件。
规则2:合同约定 “款项暂做借款,到期转为承包费”,应当按照真实交易目的认定为承包费,不等于民间借贷
实务误区:写了借条、文字表述“暂作为借款”,就属于民间借贷,项目黄了就要全额还本付息。
案涉800 万元,虽然合同写 “暂作为借款、出具借条”,但是整个交易背景是石料厂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承包满一年直接转为承包费。
最高法认为:应当结合完整交易背景理解条款,该笔款项本质是承包预付款,只是双方做了交易路径安排,并非真正的民间借贷关系,选矿厂主张按借款处理不能成立。
提示:矿山承包合作中这种“名义借款、实为承包款 / 投资款” 的安排非常多见,发生纠纷法院会穿透看真实交易目的,不会只盯着借条文字定性。
规则3:矿山承包项目因无法取得行政许可导致合同解除,签约双方均负有注意审查义务,按过错分担实际投入损失
实务误区:办许可属于甲方(矿厂)全部义务,办不下来,全部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裁判逻辑:
石料、矿山加工项目,必须取得采矿、环保、安全生产等一系列行政许可,这是行业基本常识。
不管是发包方选矿厂,还是承包方周永春,在签约的时候,都应当对项目能否取得行政许可尽到审慎注意、核查义务。
许可最终无法取得,合同目的落空,双方都存在过错。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之后,不是全部损失由某一方兜底,而是结合过错程度分担承包方已经实际发生的投入损失。
规则4:证人只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询,该证言不能单独采信
实务误区:拿到一份书面证人《情况说明》,就算完成举证,证人不用出庭。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明确: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接受质询的证人,其所出具的书面证言,证明力很弱,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选矿厂仅仅提交邢才元的书面《情况说明》,证人没有出庭,一审不予采信,程序合法,不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规则5: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提出但一审未作出回应,不当然等于案件必须再审
实务误区:只要我在一审提过时效抗辩,法官判决书没有专门写,就属于程序错误,应当再审改判。
最高法审查意见:结合全案证据,选矿厂主张的诉讼时效不能成立,一审虽未专门论述,但实体处理结果并无错误,不足以启动再审。
三、矿山承包高频踩坑误区
❌误区 1:矿山项目要办许可证,许可没拿到,承包合同就未生效。
正解:许可大多属于履行条件,不是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签字生效,拿不到许可可以起诉解除,但不等于合同自始没有效力。
❌误区 2:合同写 “暂作为借款、出具借条”,就一定是民间借贷。
正解:法院会穿透审查整体交易目的,矿山承包场景下,很可能只是预付款的特殊安排,不属于真实借款。
❌误区 3:办采矿、生产许可全部是发包方的责任,办不下来,承包方所有投入全部由甲方赔。
正解:承包方签约前同样负有核查许可风险的义务,明知手续不全还进场投入,自身同样有过错,损失要按过错比例分摊。
❌误区 4:拿到证人手写书面情况说明,就算完成举证义务,证人不用出庭。
正解:重要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仅提交书面说明,法院有权不予采信。
❌误区 5:只要一审判决书没有专门写你的某一条抗辩理由,就属于程序错误,应当再审。
正解:要看实体结果是否正确,不是判决书每一个抗辩点都必须逐字回应。
四、矿山承包、选矿厂合作实操建议
✅签约阶段
1.区分“合同生效条件” 与 “履行条件”
不要混淆:签字生效;把办理各类许可约定为甲方的履行义务、违约责任;不要错误写为“取得许可合同才生效”。明确约定:如到期无法办理许可,合同如何解除、已付款如何处理、已投入资产损失如何分担。
2.对于“名义借款,实为承包 / 投资款” 的特殊条款,写清楚完整交易背景,写明:本款项不属于民间借贷,仅为交易的过渡安排,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借款。
3.签约前承包方务必自行核查项目现有全部证照,核实采矿、环保、安全生产许可现状,不要完全听凭发包方口头承诺。把证照办理时限、逾期违约责任写进合同。
✅履约阶段
1.在证照尚未落实的前提下,谨慎大规模进场购置设备、建设不可移动基建;提前预判手续办不下来的风险。
2.发生纠纷提交证人证言,关键证人尽量申请出庭;不要只交一份书面情况说明。
本案裁判要旨
矿山承包合同书面明确约定签字即生效,项目需要的行政许可属于合同履行条件,并非合同生效条件,不得以未取得许可主张合同附条件未生效。合同约定款项“暂作为借款,到期转为承包费”,应当结合整体承包交易背景认定属于承包预付款,不当然构成民间借贷。石料矿山项目因无法取得行政许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予以解除,发包、承包双方签约时均负有对行政许可风险的审慎注意义务,应当按照各自过错分担实际投入损失。证人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询,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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