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河执法中队接到群众投诉,反映蒲门中路区域存在违规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黑气” 窝点,安全隐患突出。“黑气” 指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储运、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这类窝点隐蔽性强、流动性高,历来是执法查处的难点。
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迅速联合辖区派出所展开协同追查。为摸清活动规律,执法人员一方面调取公共监控追踪车辆行驶轨迹,排查关联线索;另一方面连续多日开展通宵蹲守,摸排取证。最终精准掌握相关人员行踪,完成布控,成功端掉这处流动 “黑气” 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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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共查获燃气气瓶28只,其中17只为已注销或停用的不合格气瓶。经调查核实,这批气瓶部分为当事人从居民手中私下收购,部分为其个人所有,瓶内液化石油气均从瑞安一处非法加气点充装。这些不合格气瓶长期脱离检验监管,瓶体腐蚀、密封件老化风险突出,极易引发燃气泄漏、爆燃事故。此次查处彻底斩断了这条非法供气链条,及时消除了居民区周边的重大燃气安全隐患。同时,该案系龙湾区首例以“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定性的行政处罚案件,目前已依法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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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警示
瓶装燃气属于易燃易爆高危物品,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准入制度。部分经营者为牟取私利,在无资质、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私售“黑气”,甚至使用超期、报废的不合格气瓶,安全管理严重缺位,这既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扰乱了正常的燃气市场秩序。
守护燃气安全,人人有责。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经营户:购买燃气请认准正规合法网点,切勿贪图低价购买来源不明的“黑气”;从事燃气经营必须依法取得许可,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 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河执法中队、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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