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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中国(山西)
行政相对人名称:
怀仁市鑫康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朔税稽二局罚﹝2026﹞29号
处罚类别:
罚款
违法事实:
怀仁市鑫康食品有限公司--发票违法--其他逃避缴纳税款,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4年第3号公告发布)第十八条第一款“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不缴或者少缴增值税554861.81元0.5倍罚款277430.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74.31元0.5倍罚款1387.19元,印花税839.82元0.5倍罚款419.92元,企业所得税78600.15元0.5倍罚款39300.08元,共计罚款318538.1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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