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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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可有的不法商人动起歪心思,串通他人虚构民间借贷,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借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公信力,处置玉石牟利。
王某克与黄某灵民间借贷纠纷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例,为所有诉讼参与人敲响诚信诉讼的警钟。
案件基本案情
王某克从事玉石生意,为实现玉石高价变现,伙同黄某灵从张某处赊购一批玉石。二人没有真实借贷往来,刻意伪造借条,虚构55万元借款事实。
2020年5月,王某克拿着伪造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灵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庭审当中,双方没有任何实质对抗,快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黄某灵应当偿还本金55万、利息71.5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王某克随即申请强制执行。黄某灵故意称无力还钱,主动提出以玉石抵偿债务。二人私下议定玉石价格,法院未开展评估,直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该批玉石,96件玉石最终拍卖成交53.5万元。法院将执行款发放给王某克,王某克当庭表示放弃剩余款项。
后续办案机关核查银行流水发现,王某克收到53.5万元执行款的次日,就向黄某灵转账4万元,又向玉石原权利人张某转账30.5万元,资金流向戳穿了整套虚假诉讼骗局。
法院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的四大核心标准
第一,案件存在多处不合常理的疑点。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仅有借条,没有任何转账支付凭证;原被告庭审零对抗,迅速调解结案;执行阶段跳过正规评估程序,直接按照当事人私下商议价格挂网拍卖;执行款项到位后又发生闭环回流转账,种种反常迹象,是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重要线索。
第二,主观上双方属于故意串通,捏造案件基本事实。王某克、黄某灵自始不存在真实借款,伪造借条、虚构债权债务,提起民事诉讼的目的不是讨要欠款,而是借用司法拍卖渠道,把赊购得来的玉石变现牟利,谋取非法经济利益。
第三,客观上完整利用立案、审判、调解、强制执行整套司法程序,妨害正常司法秩序。当事人借助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强制执行程序,披上合法司法外衣,消耗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拍卖公信力。
第四,已经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玉石通过司法拍卖完成处置,案外人张某的权益受到影响,司法程序沦为个人商业变现的工具。
法律后果与实务警示
虚假诉讼不单单是民事败诉,情节严重将触犯《刑法》虚假诉讼罪,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民事层面,虚假诉讼取得的调解书会被撤销,行为人还可能面临罚款、司法拘留。
很多人存在误区:只要双方自愿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就万事大吉。调解建立在客观真实基础之上,恶意串通捏造事实骗取调解书,同样属于虚假诉讼。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会严格审查款项交付、资金流水;执行中财产处置,应当依法评估,不能完全听从当事人自行定价。
对于普通市场主体,切忌幻想“借打官司做生意”,不要伙同他人伪造证据、虚构纠纷,企图利用法院程序实现商业目的。
周军律师提醒,打官司不是牟利工具,捏造事实打“假官司”,看似走了捷径,最终必将承担民事乃至刑事的沉重代价。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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