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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上买了一只奢侈品品牌包,收货后觉得容量太小想退货,消费者依据“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要求退款,商家却拒绝了。这起案件,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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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张女士通过微信联系某公司工作人员,指定购买一款奢侈品品牌包。公司根据张女士指定的型号寻找货源后转售。找到包后,公司拍照与张女士确认款式细节和做旧五金工艺,张女士确认无异议后公司发货。张女士支付货款29900元,9月签收。
收货没几天,张女士说包容量太小、不够日常使用,想换一只更大的,协商未果。两天后,张女士依据“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要求退货退款,公司以双方系委托代理关系、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等理由拒绝。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货款29900元。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关系。本案真正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女士在微信上指定购买的这只包,到底能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很多人认为,只要在网上买的就能七天无理由退货。但“七天无理由退货”其实是有边界的。根据法律规定,排除适用该规则,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二是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二者缺一不可,仅凭商家单方面声明,不能剥夺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反之,如果两个条件均满足,消费者也不能滥用规则。
回到本案,
张女士为何最终未能退货?
第一
商品性质特定,非通用公开售卖。张女士买的不是网店现货,而是指定款式型号,公司专门去寻货,是为她一个人找的“这一只包”。这属于特定单品交易,并非面向不特定消费者公开发售的通用商品,不存在普通网购中“图片仅供参考”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第二
极其关键的是“购买时确认”。在公司找到包后,并没有直接发货,而是针对这一只特定的包,拍照与张女士确认款式细节和做旧五金工艺,张女士明确回复“没问题”后才发货。这个“没问题”,在法律上就是消费者在购买时对特定实物状态的确认。购买前已经一对一确认过实物细节,事后又以“容量太小、不满足日常所需”这种主观原因要求退货,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至于张女士诉讼中改口称“成色与宣传不符”,因缺乏证据,法院亦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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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消费者认为网上买的都能七天无理由退。但“无理由”不等于“无条件”,更不等于任何交易都适用。
判断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关键看交易方式。如果交易是按需寻找特定单品,买卖双方一对一确认这件商品的实物细节,微信仅作为沟通工具,并非商家面向不特定人群公开上架售卖,这类交易和线下传统买卖并无实质差别,不存在普通网购中的信息不对称,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微信私下选购奢侈品、二手物品时,下单前尽量看清实物细节,想清楚商品是否符合自己的使用需求。不是所有线上交易都能退货,理性选购,减少买卖纷争。
编辑 | 徐子涵
校对 | 王 洋
审核 | 邢军、 朱静
终审 | 杨 清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图片均来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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