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安全,工程为基。一栋建筑从图纸到建成投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是确保建筑防火安全的“第一道防线”。2019年5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原公安消防救援机构向住建部门移交。改革之后,消防手续从“一家管”变成“两家管”,但几十年的单部门全链条管理模式带来的“消防手续找消防”理解惯性还在,配套制度尚未完善。同时,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各类既有建筑改造场景越来越多,消防审验面临的情形更复杂。老习惯、新制度、新场景,一连串现实问题亟待回应:办理消防手续到底要找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怎么办?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怎么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成都市对已实施16年的《成都市消防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将于2026年11月9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成都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力回应了以上问题,在全国消防领域地方立法中实现多个首创,扎实筑牢建筑防火“第一道防线”:明确规划源头管控消防要素、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审验依据、严管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构建消防审验协同督促格局等。
厘清职责:
消防审验找住建,开业检查找消防
消防体制改革前,消防审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均由原公安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改革后,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归口住建部门负责;投入使用前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消防救援部门负责。这是两个环节、两件事,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据了解,目前在消防审验实践中有两类常见误区:
误区一:只办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就以为消防手续齐全。后果:工程未审先建、未验先用,被责令停工整改。
误区二:工程规模小、不用办施工许可,就以为不用办消防审验。后果:应备未备,被行政处罚。
《条例》第五条、第十六条把“谁来办、办什么”讲清楚,便于建设单位“看得懂、找得到、办得对”,避免因不清楚政策规定而被动违法,从源头上减少“未审先建、未验先用、应备未备”问题。
同时,针对“应备未备”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的现实情况,《条例》第三十八条将罚款幅度细化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同时增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为基层执法提供了更明确的裁量依据和更有力的约束手段。
简言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找住建部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找消防救援部门。
源头把关:
规划住建“手拉手”,消防要素一起管
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火灾扑救和人员逃生的关键空间要素,也是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刚性要求。若在方案设计阶段未严格执行标准,到施工图审查或消防审验环节再改,往往难度大、成本高。比如,某新建厂房在土地出让和方案设计阶段,均未考虑厂房围墙与相邻易燃易爆罐体之间的防火间距,该问题拖到施工阶段才暴露,导致整改周期长、成本高。如果规划阶段就把住这道关,后续就不用“回头改”。
《条例》第十五条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住建部门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时,均应当审查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涉及消防安全的要素,实现规划审批与消防审验的“前端握手”,推动安全发展理念在规划、设计、建设各环节有效落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城市更新:
标准清晰,既有建筑好改造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都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具体哪些类型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目前规划部门尚未进行清晰界定,且该范围处于动态更新中。为畅通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审验流程,确保改造工程守住安全底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消防审验衔接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既有建筑改造中无需办理规划许可,可以直接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等手续的情形。”这一制度安排既解决了既有建筑改造中规划许可与消防审验衔接不畅的问题,又确保消防安全要求不降低,让改造手续更顺、安全底线更牢。
同时,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依据什么标准来进行消防审验,《条例》第十八条也给出了明确指引:城市更新中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当执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的,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或者国家、四川省制定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消防技术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这一规定,与2026年6月1日生效施行的《成都市城市更新条例》完成了制度接力,为城市更新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协同督促:
多方联动,一起盯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职责划转后,住建部门单线发现审验违法线索覆盖面有限、时效性不足。而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小型工程等“未审先建、未验先用、应备未备”行为,恰恰多发生在基层末梢,容易出现“没人发现”或“发现了不知道报谁处置”的情况。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及时告知住建主管部门。铁路、公路、水利、能源等专业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建设工程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统一管理人,发现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及时告知住建主管部门。”这一规定,把违法线索发现渠道从住建部门“单兵作战”,拓展为覆盖消防救援、专业工程主管、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基层末梢的管理网络,推动早发现、早移交、早查处,实现“应审尽审、应验尽验、应备尽备”。
技术服务:
谁出报告谁负责,出假报告要重罚
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或报告,直接关系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底线。消防体制改革后,对这类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边界一度不够清晰,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成本偏低。个别机构为追求经济利益,违反职业准则,技术人员未实际到场执业,或根本未对消防设施进行任何实质性检测查验,仅凭甲方提供的信息或凭空编造数据,直接出具虚假意见或报告。《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意见或者报告。”违反规定的,《条例》第三十七条对机构和其负责人均给予行政处罚。这一制度,明确了技术服务机构的终身负责制,将有力规范执业行为。
成都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成都市消防条例》关于审验的条款,为建设单位提供清晰指引,让“谁来办、办什么、怎么办”一目了然,避免因不熟悉制度而被动违法;同时打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消防审验衔接通道,构建各方协同督促办理审验机制,形成闭环管理。建筑防火,防在源头,严在过程,管在日常。只有建设单位担起主责,住建部门加强监管,社会各方协同,才能共同守住建筑防火的“第一道防线”。
红星新闻记者 闫宇恒
编辑 成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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