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金某于2021年10月到某劳务公司承包劳务的某度假小镇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劳务公司亦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6月15日,金某在工作时受伤,被诊断为右手拇指开放性外伤,住院治疗8天。2023年9月16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金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4年8月11日,某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金某为工伤九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相关认定决定和鉴定结论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某劳务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6日。2023年10月27日,某水暖电安装公司将其持有的某劳务公司55%股权分别转让给孙某(20%)和某商务公司(35%),并约定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某水暖电安装公司承担。此后,某劳务公司股东变更为某商务公司和孙某,孙某任法定代表人。2024年6月24日,某劳务公司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办理注销登记,孙某系清算组成员。
金某向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地区仲裁委于2025年9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孙某不服,诉至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金某的工伤已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生效,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虽孙某与某水暖电安装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对于债权债务的承担作出约定,但该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2024年6月24日原某劳务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主体资格已经灭失,故应当由孙某与某商务公司承担金某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某劳务公司在金某的工伤被认定后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其法人资格终止,但这并不意味着金某的工伤权益随之消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清算时的通知义务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孙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及注销时的股东,在清算过程中仅通过报纸公告而未向已知债权人金某进行书面通知,导致金某无法在公司存续期间获得清偿,该清算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不能免除相关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孙某以形式上“已清算”主张免责,或以债务发生时不具有股东身份进行抗辩,均缺乏法律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系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依合同相对性原则仅在协议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金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裁判结果正确,予以维持。
案例来源:(2026)新29民终2328号、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法律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注销后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承担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某劳务公司未为金某缴纳工伤保险,依法本应自行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据此,清算组对已知债权人负有通知义务,公开公告不能替代对已知债权人的直接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金某的工伤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均已生效,某劳务公司及其清算组理应知晓该债权人金某。孙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和注销时的股东,在清算过程中仅通过报纸公告而未向金某书面通知,致使金某未能在公司存续期间申报债权并获得清偿。清算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故不能据此免除其赔偿责任。此外,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由原股东承担债务系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金某。
对已知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义务不能仅以公告方式替代,清算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义务,明确通知债权人。本案裁判有利于防止用人单位通过注销公司、转让股权等内部安排规避工伤赔偿责任,切实保护因工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案例启示」
企业主以为把公司注销就能逃避债务这是实践中十分常见的错误认识.
面对此等情况,劳动者有权就企业主认缴的股份承担责任,倘若存在违法注销的情况下将会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虽是一起工伤保险责任待遇纠纷,但仍属于企业经营时所产生的债务,企业主、投资人仍需要依法予以清偿,而不能借注销以规避债务。故而可以给广大劳动者予以启示,面对该情况该如何处理。
声明:本公众号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本人发表文章时的观点,不视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鉴于劳动争议、各类纠纷案件性质特殊,每个地方有各自规则,建议具体问题咨询律师,谨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点击关注不迷路
![]()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团队专业致力于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架构规划、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刑事风控以及执行清收。
电子邮箱:starylight_cn@163.com
个人微信号:starylawyer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