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活动中,企业严格按照交易对手盖章书面指令、对方提供的户名、账号完成大额转账,银行回单收款人信息也完全匹配,可银行后台系统内部却另有归集设置,由此产生的资金损失,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这起涉及 8000 万元的建设工程纠纷,一审、二审判决承建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被山东高院以基本事实不清指令再审。该案对商事主体的注意义务、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判断提供了重要审查思路,也为企业大额资金划转风险防控带来现实启示。
依甲方盖章指令划转2.25亿元 承建企业被诉8000万赔偿
山东世茂鲁坤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山东世茂)向银行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将贷款直接发放至项目承建方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宝业公司)账户。此后,宝业公司收到山东世茂加盖公章的书面转款指令,收款账号、收款户名也均由山东世茂提供,收款户名显示为山东世茂。宝业公司按照该书面指令,转出2.25亿元至该农业银行账户,付款银行回单上载明的收款人名称是山东世茂。从外部全部书面材料看,该笔转款完全遵从交易相对方的安排,形式要件完备。
完成这笔资金划转两年后,宝业公司被起诉,被要求承担8000万元的赔偿责任。直到诉讼过程中,宝业公司才得知:这个对外户名显示为山东世茂的账户,在银行内部系统被设置为无锡世茂公司的多级账簿。
根据该银行业务规则,多级账簿业务适用于同一法人主体下属单位之间的内部资金精细化归集管理的一类业务。宝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表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作为普通商事主体的宝业公司,事前知晓该账户的后台实际归集主体并不是对外公示的山东世茂。目前,本案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尚未作出裁判。
一审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事人不服申请再审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宝业公司向户名为山东世茂的案涉农行账户转账2.25亿元,但该账户为多级账簿,资金实际归集至无锡世茂公司,造成山东世茂资金损失,据此判决宝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宝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方已经按照相对方指令完成转账义务,为何仍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二审裁判结果,宝业公司不予认可,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宝业公司提交银行汇款凭证作为证据,凭证载明的收款单位为山东世茂,凭证所载账号,与诉讼中查明归属于无锡世茂的底层账号并不一致,出现账户对外公示信息与系统内部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代理方举例说明:若学校对外公示收款账户,被私下设置为第三方个人的多级归集账簿,学校指令缴费主体向该名义账户付款,资金实际流入第三方个人账户。不能据此推定缴费主体存在过错,要求缴费主体二次承担资金损失。
高院指令再审 明确责任认定的法律审查要点
2026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以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由,裁定指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山东高院在再审审查中明确,2.25亿元款项是否应当直接认定为山东世茂的实际损失,有待进一步查实;山东世茂将案涉资金用于偿还关联公司债务且未能收回,是造成案涉资金损失的直接、主要原因。
法院提出,认定宝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综合考量多项要件:结合宝业公司案涉项目承建方的主体身份,审查案涉转款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查清宝业公司对资金后续用途是否知情;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厘清转账行为和资金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与过错程度相匹配,避免造成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
裁定书特别强调,虽然齐盛里公司主张宝业公司转回款项的农业账户实际为无锡世茂开立,但根据宝业公司提交证据显示,该账户对外户名显示为山东世茂。因此,判断宝业公司转账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应以普通商事主体角度考量宝业公司的注意义务,而不宜直接以账户的实际使用者为标准进行评价。
据了解,本案已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5年9月23日完成证据质证,案件至今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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