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香港红柴油是指香港专门用作工业燃料及海事用途的免税柴油,为方便辨别,添加了红色染色剂,以确保不能用于国际贸易。为了贪图便宜,行为人明知对方所出售的香港红柴油系走私进境仍然收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故此,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香港红柴油的行为亦构成走私罪,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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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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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廖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20年3月至11月期间,廖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入境的香港红柴油,并安排油罐车从东莞市洪梅镇等地偏僻水域接驳走私入境的香港红柴油后每吨加价100元左右(包含运输费用)销售给徐某(另案判决)。红柴油交付给徐某后,廖某通过其本人名下银行账户向徐某收取红油款。
经统计,廖某共销售给徐某走私红柴油2562.15吨,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达人民币590.4872万元。
2022年1月21日,廖某主动到新沙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廖某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香港红柴油,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其面临的刑罚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考虑到廖某有自首情节;廖某归案后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廖某减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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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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