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我爱人把37万工程款套出来,确实是挂在他个人名下。可钱不是他一个人花的啊!全是团队拿去接待客户、跑项目用的,公司一直就有这种小金库,没法正规入账的开支都走这里,怎么到头来算他一个人贪污?"
我听得出来,她就想从我这儿抠一句"肯定不是贪污"。但我没法给她这个准话。刑事案件里,钱挂在谁名下、实际谁在用,都不直接等于归谁所有。真正定不定罪,看的是这笔钱有没有脱离单位控制、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一、"钱用于公务",不是贪污的免责牌
很多家属都有这个执念:钱没揣进自己腰包,甚至是为了公司花的,怎么能叫贪污?
这话放在人情事理里说得通,放在刑法里站不住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核心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关键看你拿钱的时候,有没有把公家的钱变成自己能说了算的钱,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于钱之后是花了、捐了、还是用于公务,那是后续处分,不影响前面定罪。
2016年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写得明明白白: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之后,再把赃款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说白了,只要你是以非法手段把钱攥到自己手里了,后面哪怕全捐给希望工程,该定贪污还是定贪污。钱怎么花,最多影响判几年,不影响罪成不成立。
![]()
二、但话说回来:"小金库"不等于就是贪污
这话得两头说。小金库肯定是违纪,这没争议,但违纪离犯罪还差着一截。
如果这笔钱虽然出了大账,甚至暂时挂在某个人名下,但自始至终还在单位的实际控制里,有收支记录,班子知情或者默许,就是团队拿来做接待、跑项目用,没人把它当自己的钱随便支配,那本质上就是违反财经纪律,够不上贪污罪。
之前河北宁晋有个判例,村干部套了财政奖补款,大部分用在村集体开支,只有一点点个人用了。法院最后判无罪,核心理由不是"钱用于公务",而是现有证据证明不了行为人对全部款项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以家属别总盯着"钱用在哪了"说,要换个角度:这笔钱从一开始就没脱离单位控制,从来不是个人可以随便支配的财产。这才是有效的辩点。
三、37万这个数,到底有多重
回到这个案子,37万工程款如果最后定了贪污,按2016年的司法解释,20万以上不满300万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量级的案子,辩护通常要啃三个硬骨头:一是钱的实际控制状态,二是证据本身有没有硬伤,三是当事人到底算不算国家工作人员。
啃下来任何一个,案子都可能有转机。
四、会计口供前后反复,能不能信?
这个案子我注意到一个细节,是会计的证言来回变。
侦查刚开始,会计一口咬定是当事人贪污;后来拿出一堆付款记录,证明钱确实用在公务上,会计又改口了。
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法院采不采信,关键看变的原因。如果前期说法有逼供诱供的嫌疑,后期说法有客观书证撑着,那前面的证言可信度就要打折扣。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言词证据和银行流水付款凭证这些客观书证对不上的时候,一般是以书证为准。
但也别觉得证人改口就稳赢了。法院会综合判断哪份说法更符合事实。会计后期改口,检方大概率会质疑是不是受了外界影响。所以付款记录本身得过硬,不能是事后补的、假造的、改了账的。
五、没有任命文件,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这个案子另一个可以打的点,是主体身份
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刑法第九十三条有界定,不只是机关里的人,国企、事业单位里从事公务的人,还有受委派、受委托的,都算。
家属说卷宗里没有党政联席会的任命文件,所以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这个思路有道理,但不全面。2003年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里说得很清楚: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只看有没有任命书,关键看是不是"从事公务"。在国企里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的岗位,就算没下正式任命,实际干的是公务的活,也可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委派的形式也多,任命、指派、提名、批准都算。
反过来,如果他就是个普通业务人员,根本不参与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就算挂了个经理的头衔,也可能主体不适格,不构成贪污。
这个点能不能打下来,得看证据:他的岗位职责到底是什么?有没有实际管工程款的权限?财务审批里他算哪一级?不是一句"没任命文件"就能解决的。
![]()
六、家属最容易犯的两个错
案子到这一步,家属最容易做两件错事。
第一件,逮谁跟谁说"钱没进他自己口袋"。
这话在法律上真没什么杀伤力,说多了反而让人觉得你连基本构成要件都没搞懂。
第二件,急着帮当事人补合同、改账目、找证人统一口径。
这是毁灭证据串供,搞不好自己都得进去。
张智勇律师提醒,正确的做法是:把能证明钱款去向、单位知情情况、岗位职责、款项控制状态的客观证据都保住。付款记录、会议纪要财务凭证银行流水、聊天记录,一样都别动,原封不动交给律师梳理。
七、辩护不是喊冤,是拆证据
贪污罪的无罪辩护,从来不是比谁喊冤喊得响,而是看证据链有没有缺口。
这个案子的空间,从来不在"钱用于公务"这个道德情理上,而在三个法律事实:第一,当事人拿钱的时候到底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7万是不是名义上挂他名下、实际还是团队共同控制使用;第二,关键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能不能和客观证据对上;第三,当事人到底符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任何一个点实打实打下来,案子都可能有转机。但前提是,家属得冷静,别乱碰证据,别信什么"有关系能摆平",更别替当事人编故事。
刑事辩护说到底,就是在证据和法律之间找缝隙。缝隙可能很窄,但只要是真实存在的,就值得一寸一寸抠到底。
![]()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