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他连名字都是假的!”回想起这场朋友介绍的业务合作,宁波某亚公司负责人王某某依然十分懊悔。本以为通过熟人挖到一名货代“行家”,殊不知对方编织了一套完整骗局,让企业蒙受百万元经济损失。
2025年初,王某某经朋友牵线,结识了“陈某天”,对方对外履历光鲜,谈起外贸、物流头头是道,两人一拍即合,达成了业务合作。
某亚公司专门为“陈某天”印制了“副总经理”名片,每月预支1万元招待费,还专门配了一名操作员,对接“陈某天”提交的货运合同等材料,并联系公司财务垫付业务运费。按约定,某亚公司和“陈某天”按比例分配业务利润。
王某某不知道,眼前这位能说会道的“陈副总”,隐瞒了两段犯罪记录。早在2012年,他就因酒驾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6年后,与朋友合伙开物流公司,又把合伙人的百万运营资金私自挪作己用,最终因犯挪用资金罪获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边,“陈某天”在某亚公司做起“副总”;另一边,他还在某鸿物流公司正常上班,按月领取工资和提成。在两家公司都有业务,“陈某天”动起了歪心思。他通过软件修改某鸿公司已完成的海运订单,将“旧订单”作为“新业务”提交至某亚公司。合同、单据、货物照片一应俱全,操作员初步审核后便联系公司财务放款垫付运费。而这些运费全部进入“陈某天”掌控的账户,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消费。期间,“陈某天”偶尔拿出一部分资金伪装成回款掩人耳目。
2025年6月,操作员核查账目时发现三家合作订单回款异常,某亚公司这才发觉疑点。2025年7月1日,负责人王某某假意通知“陈某天”开会并报警,“陈某天”当场被警方抓获。至此,某亚公司才知道“陈某天”真名“陈某某”,以及他的两笔犯罪前科。
公安机关查明,2025年1月至6月,陈某某伪造三份货运订单,通过操作员提交至某亚公司,要求先行垫付运费。某亚公司先后支付150余万元,陈某某以回款名义转入公司账户52万余元,尚有97万余元尚未追回。
落网后,陈某某承认自己篡改旧单据骗取资金,却坚称自己只是挪用资金,并非诈骗,还提出自己配合调查应当算作自首,希望获得轻判。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某亚公司不为陈某某缴纳社保,陈某某在某亚公司不坐班、不考勤,双方按约定分成,双方应属于业务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陈某某使用假名、虚构货运订单骗取企业垫付运费,应认定构成诈骗罪。陈某某因被通知“开会”到场,不具备自首的主动意识和行为,不成立自首。此外,陈某某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26年4月14日,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构成诈骗罪提起公诉。5月29日,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并责令其赔偿某亚公司的经济损失97万余元。陈某某不服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货代行业通行‘垫付运费’模式,从业人员经手资金大,是经济犯罪高发行业。从业者应加强行业自律,紧绷法律这根弦。同时,广大企业切勿盲目迷信熟人介绍,做好业务员、合作人的基础身份核验。业务开展过程中,除审核书面单据资料外,尽可能实地核验货物,与业务对应合作方交叉核实业务真实性,避免企业财产遭受损失。”承办检察官表示。
(来源:甬派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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