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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鄢陵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鄢陵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吗?什么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如何区分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与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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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鄢陵县看守所地址:鄢陵县徐峡线与东关街交叉口向东3公里。
导航:鄢陵县小吕庄
鄢陵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鄢陵县汽车站乘坐鄢陵2路公交车到看守所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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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鄢陵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能成为该罪的主体。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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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提供的书号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是不明知的。即应当预见自己不依照规定对书稿质量不予审查就提供书号,或者轻信他人的介绍,不行使出版社的终审、终校权,可能会致使存在问题的淫秽书刊得以出版,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淫秽书刊得以出版的严重后果。故意不能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是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为其提供书号,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书刊罪。但是,行为人对引起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出于过失,而其提供书号的行为则是出于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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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何区分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与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
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版淫秽物品的行为。第2款则规定了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与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规定在同一刑法条文中,两罪都涉及淫秽物品,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两罪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行为不同。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表现为违反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向他人提供书号的行为。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则表现为出版淫秽书刊的具体行为,包括出版书刊所必需的编辑、出版、印刷三大环节的全部流程。但在行为人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故意提供书号的情况下,则不需有出版淫秽书刊的具体行为亦可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犯罪后果不同。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只有在淫秽书刊出版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而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无论是淫秽书刊得以出版发行,还是在出版的任何一个环节被查禁,均可构成犯罪。
(三)犯罪主体不同。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自然人。而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体只能是出版单位。
(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过失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虽然行为人提供书号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其对他人将其提供的书号用以出版淫秽书刊持否定态度。而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故意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而且主观上还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鄢陵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鄢陵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鄢陵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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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鄢陵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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