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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汇编:查处违法建筑篇
(截至2026年10月17日)
目 次
一、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裁判要旨
二、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
三、推荐阅读
一、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裁判要旨
1.张某某诉某区(出口加工区)城市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案
——行政机关对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理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认定
2023-12-3-001-010/行政/行政处罚/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3.21/(2022)赣04行终67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正当程序原则的价值在于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提高政府公信力。在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行政机关再启动违法建筑一般处理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对违法建筑的查处,行政机关应当加大行政执法的时限性和合理性,将违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查处作为常态性工作内容,而不应将其作为推进征收工作的手段。
2.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被征收人的房屋处理应受征收法律关系调整。在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应当由征迁实施部门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进行公告,而非由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执法部门启动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理程序,对涉案房屋进行违法认定并拆除。对行政机关“以拆违促拆迁”的行为,行政诉讼应当依法监督。
2.周某某诉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政府请求确认房屋强拆行为违法案
——行政机关对作出处理决定后新修建的违法建筑应按法定程序处理后方能实施强拆行为
2023-12-3-003-012/行政/行政强制执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12.20/(2019)渝02行初89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机关在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过程中,不得超越该决定确定的违法建筑范围和面积,不能擅自扩大执行范围。对违法行为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后新建的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不得将其纳入强制拆除的范围,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后再实施强制拆除。
3.暨某等四人诉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案
——对于在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出台前已存在并保留至今的建筑物所进行的原状维修,不宜认定为违章建筑
2023-12-3-015-003/行政/行政处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03.14/(2020)粤行终1677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3.20
裁判要旨
有关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要尊重历史,同时还须结合不同时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认定。对建设年代久远、属于历史遗留的建(构)筑物,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宜适用现行的法律、法规认定为违章建筑。
4.上海某贸易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不宜简单认定为违法建筑
2025-12-3-001-005/行政/行政处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05.05/(2022)沪02行终60号/二审/入库日期:2025.06.24
裁判要旨
判断建房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以房屋建造时的法律规定为基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存在信赖利益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一刀切地以未取得建设许可证为由进行简单认定。
5.毕某诉山东省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荣成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采取破坏性方式拆除违法建筑,对价值减损部分赔偿责任的认定
2024-12-3-020-002/行政/行政赔偿/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5.25/(2020)鲁10行终66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4/修改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建筑采取破坏性方式进行强制拆除的,虽然受害人对违法建筑不具有合法利益,但是建筑中可分离并可继续使用的部分,若因破坏性强制拆除行为降低价值的,对价值减损部分,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6.胡某某诉某县水利局行政强制执行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具有对河道内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
2023-12-3-003-009/行政/行政强制执行/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5.05/(2022)晋09行终11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修改日期:2024.05.20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获得法律的明确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机关,具有对河道内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某县水利局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胡某某处于河道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基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事实,某县水利局在遵循了作出行政决定、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即为合法的行政行为。
7.田某诉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案
——强制拆除房屋案件中建筑物性质的审查认定
2024-12-3-003-002/行政/行政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11.03/(2021)京02行终1224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6.28
裁判要旨
在对建成时间较早、存续期间规划等管理规范发生变化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性质进行认定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成年代、法律规范变更情况、行政管理状况、实际使用状况等因素,不能简单以审批手续不全为由,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8.时某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处理,对履责事项未审查清楚的,属于未尽到合法性审查义务
2023-12-3-016-008/行政/行政复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04.15/(2020)京行终694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4.07
裁判要旨
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和查处中,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履职,对于不能认定或不能确认建筑合法性的,应及时与相关管理信息部门进行沟通共享,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作出及时处理,而不宜要求相对人对建筑物性质另行申请认定,从而弱化乃至不履行其日常监管、认定、处理的职责。复议机关对上述履责不到位事项未审查清楚的,属于未尽到合法性审查义务。
9.孙某某诉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执法变动情况下信赖利益保护的审查认定
2024-12-3-016-007/行政/行政复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10.29/(2021)京03行终1300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3.07
裁判要旨
在前期相关政府部门曾作出允诺的情况下,法院应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当事人主张的信赖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比如通过行政机关的行为或承诺与相对人生产经营之间是否存在密切联系来判断,即行政机关的行为或承诺,是否实际使当事人对其设施农用地建设的合法性产生了足够的信赖,其是否基于此种信赖投入了物力、财力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生产经营。行为人基于镇政府等部门的“允诺”,实施了设施农用地项目建设,并一直用于养殖,符合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要求,且并未改变农业用途,具有补办设施农用地相关手续的可能性,行为人信赖利益大于所欲维护之公共利益,该种执法变动情况下应对其信赖利益进行保护。
10.石某、宋某诉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案
——基本农田建设鸡舍被强拆后的赔偿
2024-12-3-020-001/行政/行政赔偿/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3.31/(2023)鲁01行赔终2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赔偿限于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各项合法财产实际损失的总和。本案中,石某、宋某在涉案地块上建造的鸡舍因没有办理批准建设及用地手续,不属于合法的财产利益,但建造鸡舍的建筑材料系其合法取得,合理拆除后的残值部分应属石某、宋某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某街道办事处应对残值部分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行政机关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的损失确实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因此,法院在对此类案件进行裁判时,应结合案件调查及各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酌定行政机关赔偿相对人因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法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承包土地的村民对在其承包的基本农田内建设的养鸡设施不具有合法利益,被强制拆除后亦不应按照合法利益进行赔偿。因该案中某街道办事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强拆时对可利用建筑材料尽到了注意、保管和移交义务,故法院判决对可利用的建筑材料进行赔偿。
11.江苏省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非诉执行案
——违法行为连续或者持续情形下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问题
2024-11-3-003-002/行政/行政强制执行/东台市人民法院/2022.03.31/(2022)苏0981行审7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行政处罚规制的对象不仅包括建造行为,还包括对违章建筑的占有行为。处罚时效应自占有行为结束之日起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论何时发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只要违法事实依旧存在,均应依法作出处罚。
12.吴某聪、吴某阳诉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沙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对违法建筑信赖利益损失行政赔偿责任的划定
2026-12-3-020-001/行政/行政赔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07.24/(2023)闽行赔申269号/再审/入库日期:2026.06.22
裁判要旨
对于涉及信赖利益的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在划定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时,要以在先信赖基础行为(如行政机关同意建设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产生的作用力大小作为基本依据。不同方式(默许式、一般承诺式、积极推动式)的信赖基础行为给予行政相对人的信赖程度不同,故而行政机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亦相应地不同。对于因违法拆除违章建筑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在确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比例时,还应考量个案中行政机关是否进行项目投建预先审核、是否依法处置建筑物和建设行为人是否已尽建设注意义务等因素。
13.陈某某诉北京市平谷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查问题
2023-11-3-001-003/行政/行政处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06.24/(2021)京03行终632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行政相对人在长城保护范围内陆续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对长城的历史环境风貌造成严重破坏。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经履行法定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4.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河南省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保护耕地职责
2024-11-3-022-005/行政/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06.21/(2023)豫7101行初15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涉耕地违法犯罪人所承担的责任可能涵盖行政、刑事、民事等多个方面,行政机关查处的环境资源违法案件因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后,还要继续履行职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基本农田上的违法建筑,督促违法当事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违法当事人拒不复垦的,责令其缴纳土地复垦费并代为组织复垦。
15.秦某诉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楼下住户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2024-12-3-021-003/行政/不履行XX职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01.21/(2021)鲁行申26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4/修改日期:2024.09.03
裁判要旨
楼下住户可以就楼上违规建设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楼下房屋与楼上区域有直接接触面积,可以推定楼上建筑区域的使用方式变更与楼下住户存在利害关系,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情形。本着最大程度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楼下住户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可以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关职责部门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16.林某诉龙岩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行政赔偿诉讼中利息主张的认定及标准
2023-12-3-020-012/行政/行政赔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07.18/(2022)闽行赔终20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3.20
裁判要旨
1.行政赔偿请求人主张的损害应与行政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赔偿范围应以关联的已被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为限。
2.利息损失应以行政机关负有相关支付义务为前提,行政机关在征收程序中未及时确定并支付补偿金,该补偿金因行政赔偿诉讼而转化为赔偿金的,对当事人的利息损失请求应予支持。
17.某金属铸件公司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企业因环境保护需要拆除房屋的,行政机关依法应予行政补偿
2023-11-3-021-002/行政/不履行XX职责/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5.26/(2020)皖18行初1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相对人依法成立且已取得经营、用地、建设等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基于环保整改需要责令相对人停止生产经营并拆除不动产的,应及时对相对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18.李某霞诉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征收程序启动后再以房屋系危房为由强制拆除属于滥用职权
2023-12-3-020-005/行政/行政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020.04.07/(2019)最高法行申11659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2/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征收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在对征收范围内大部分房屋已经完成征收的情况下,又对案涉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属于滥用职权。
19.刘某贵诉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政府等行政强制案
——土地征收中合法建筑拆除的适格被告与起诉期限
2023-12-3-003-004/行政/行政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18.12.24/(2018)最高法行再119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3.20
裁判要旨
1.在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因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被推定为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生效裁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
2.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起诉期限规定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实施了相关行政行为,相关行政机关也认可被诉行为系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后,应及时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房屋与房屋内物品损失;如认为被征收人诉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及时依法作出书面决定,及时交付或者提存相应补偿(赔偿)内容,而不能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以反复协商代替书面决定,甚至以拖待变造成安置问题长期无法通过法治化渠道解决。违法强制拆除后不积极补救且久拖不决,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补偿安置成本,还扩大国家赔偿责任,损害政府依法行政形象。
20.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违法行为人对其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复垦已无实现可能,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履责,依法实现履责目的
2024-11-3-022-003/行政/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04.08/(2021)鲁0402行初92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违法行为人对其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复垦已无实现之可能,行政机关不仅应当及时履责,还应当全面履责,并要依法实现履责目的,行政机关履行了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职责,在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依法继续履行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进行查处,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种植条件的法定职责。
21.固原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处罚款的,应按照实际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2026-12-3-001-005/行政/行政处罚/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08.26/(2023)宁行申359号/再审/入库日期:2026.09.30/修改日期:2026.10.14
裁判要旨
当事人实施的单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数个法律规范,且不同法律规范均规定罚款处罚,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已依法作出罚款数额高的处罚后,其他行政机关再依据不同法律规范对该行为作出罚款决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重复处罚,依法应予撤销。
22.董某彪诉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行政赔偿不应低于被搬迁人本应获得补偿金额
2023-12-3-020-001/行政/行政赔偿/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08.10/(2020)京03行赔终56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2/修改日期:2024.03.05
裁判要旨
从解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诉讼目的和宗旨出发,在征拆范围内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相关的补偿问题可依法转化为赔偿程序,将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一并处理,基本规则是权利人获得的赔偿不得低于其前期应得的补偿额度。其中,对于应补未补部分,在赔偿程序中一般应以征拆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作为参照依据。但对于征拆项目持续时间长达数年之久,原安置补偿方案所确定的方式和标准对权利人不公平,无法补偿其受到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通过行使司法裁量权,切实保障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3.某建材有限公司诉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案
——未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认定
2024-11-3-001-003/行政/行政处罚/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10.23/(2020)陕71行终573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行政相对人未经审批,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并影响文物安全和历史风貌,破坏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4.广东省某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非法占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2024-12-3-001-018/行政/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2023.04.19/(2021)最高法行再249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3.07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对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全案情况,结合非法占地的原因、过程、时间与各方责任情况,采取既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又能对相对人信赖利益予以保护,对其权益影响和社会资源损害最小的执法方式。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亦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25.刘某荣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人民政府、郝某军行政赔偿案
——原告错列被告且经人民法院释明引导后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025-12-3-020-002/行政/行政赔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05.17/(2018)内行终125号/二审/入库日期:2025.12.31
裁判要旨
涉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诉讼中,起诉人将既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也未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的,属于错列被告;人民法院向起诉人释明并告知其变更被告,起诉人拒绝变更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6.某公司诉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案
——强拆主体不能仅凭民事主体自认而认定
2023-12-3-003-005/行政/行政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21.05.28/(2020)最高法行再456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0/修改日期:2024.04.12
裁判要旨
1.违法强拆行为适格责任主体应结合法律规定、全部在案证据及土地最终用途等情况综合判断,而不能仅凭民事主体自认。在房屋的强制拆除与项目建设存在高度关联的情况下,除非行政机关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与拆除行为完全无关,否则可以推定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在其主导下实施,其系涉案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违法强拆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具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相应的书面决定,将纠纷尽快引导进入法治化解决渠道,以便妥善解决强制拆除与补偿安置的遗留问题。
27.刘某明等诉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无产权证房屋被强拆灭失,对房屋面积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实施违法强拆行为的被告承担
2024-12-3-020-003/行政/行政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021.01.07/(2020)最高法行赔申406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征收房屋过程中,因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无证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原告因房屋灭失而对房屋面积不能举证,符合“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房屋面积的责任。
2.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发现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双方明显可以直接提供而未提供,或者发现关键证据当事人很难获取而法院明显能够直接调取,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证据或者主动调取证据。如法院不行使上述职权,而要求双方另行提供证据再起诉讼,属不当行使审判权。
二、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相邻权人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后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职责而提起行政诉讼相关问题的答复(2022年6月29日 〔2022〕最高法行他5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你院请示的徐某诉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职责一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现答复如下:
相邻权人为排除妨碍而投诉举报要求拆除邻居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关拆除决定后,被拆除人不拆除的,相邻权人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强制执行的法定职责影响到其相邻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期限问题的答复(2015年12月7日 〔2015〕行他字第1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文(2015)26号《关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否需等待当事人对强制拆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届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针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等待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后,方可依法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3.关于行政相对人在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形下,因规划调整,未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属于行政补偿事由的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2016年4月29日 〔2015〕行他字第33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5)皖行终字第00123号《关于行政相对人在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形下,因规划调整,未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属于行政补偿事由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其中一个行政许可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而造成合法权益受损的,均应当依法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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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编辑:孙焕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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