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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虚假诉讼,俗称 “打假官司”,是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借助司法裁判、调解、执行程序牟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披着合法诉讼的外衣,隐蔽性强、传导链条长,其危害早已超越个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形成对司法公信力、案外人财产权益、市场交易秩序、社会诚信体系乃至国家治理秩序的多重冲击,被称为侵蚀法治根基的 “司法毒瘤”。厘清虚假诉讼的危害层次,是构建源头防范、过程识别、事后追责一体化治理机制的前提。
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为平等主体之间真实的民事争议提供中立、权威的纠纷解决渠道,定分止争、实现权利救济。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帝王原则,是诉讼程序正当运行的基石。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主体背离诚信底线,利用诉讼程序规则漏洞,炮制无真实争议的虚假案件:虚构民间借贷、虚构买卖合同、虚假以物抵债、破产程序中虚报债权、离婚诉讼中转移财产、执行异议之诉阻却执行等情形持续多发,甚至形成中介、代理、当事人相互勾连的利益链条。虚假诉讼不是简单的 “撒谎”,而是对国家公权力程序的恶意劫持,其危害具备系统性、传导性,需要从个体、司法、市场、社会治理四个维度予以审视。
虚假诉讼最直观的后果,是对不知情案外人、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财产权益的不法侵害。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双方对抗,大量虚假诉讼属于双方恶意串通,原被告之间并无实质争议,目的在于通过调解书、判决书确权,转移、查封、分配财产,架空真实权利人的权利。
在执行领域,虚假债权优先参与分配,会稀释真实债权人的受偿比例,甚至导致真实债权全部落空;在离婚、分家析产类虚假诉讼中,串通一方虚构债务,将个人债务包装为夫妻共同债务,侵害配偶财产;在不动产交易、建设工程领域,借助虚假确权,阻却房屋过户、查封标的物,破坏在先权利人的物权期待权。 此类侵害存在救济滞后、举证困难的特点:案外人往往在财产被处置完毕后才知晓虚假诉讼存在,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的维权周期长、取证成本极高,部分财产已经流转,损失难以追回。即便后续裁判被撤销,也极易形成长期涉访、涉诉矛盾,衍生次生纠纷。
司法资源属于公共稀缺资源,法院的审判、保全、执行力量,应当用于化解真实矛盾。虚假诉讼将无争议的虚假案件送入诉讼渠道,从立案、送达、开庭、调解、保全,直至强制执行、再审纠错、检察监督,全流程占用审判资源。
第1, 虚假诉讼增加一线审判识别压力。虚假案件往往证据形式完备、当事人配合度高,法官需要额外投入精力核查资金流水、交易背景、履行细节,抬高案件审查成本,挤占其他真实案件的审理时限,加剧案多人少矛盾。
第二,衍生连环程序,形成 “纠错成本”。虚假裁判生效之后,必然引发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检察监督等纠错程序,一个虚假案件,往往带动多轮后续司法程序,形成资源的二次消耗。
第三,保全、强制措施被滥用。不少虚假诉讼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错误冻结案外人、企业账户、不动产,直接导致企业资金断流、经营停滞,产生额外的商誉损失与经营风险。
从程序法治角度,虚假诉讼本质上是对诉权的异化与滥用:诉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但诉权行使以存在真实争议为边界,以捏造事实启动诉讼,是对诉讼制度功能的根本性扭曲,扰乱立案、审判、调解、执行全链条秩序中国长安网。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公众之所以服从裁判,根源在于相信法院裁判建立在客观事实、公正程序之上。虚假诉讼的特殊破坏力在于:它利用司法机关的中立程序,产出一份具备强制执行力的错误法律文书,让国家审判权成为不法牟利的工具。 当群众发现,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可以被串通伪造、用来侵占他人财产时,公众对 “裁判即公正” 的信赖就会受损。普通民众难以区分合法诉讼与虚假诉讼,一旦虚假裁判被曝光,容易形成 “打官司可以造假、法律可以被收买” 的负面认知,削弱人民法院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社会认同。 相较于个案财产损失,公信力损害属于无形、长期、修复难度极大的损害。如果虚假诉讼高发多发,会持续弱化裁判的既判力权威,损害诉讼制度本身的正当性,这也是最高法、最高检持续将虚假诉讼作为重点监督打击领域的根本原因。
市场经济以信用为基础,物权、债权、担保、交易安排,均建立在法律文书真实有效的预期之上。虚假诉讼的泛滥,会从底层破坏交易安全:交易主体无法仅凭生效裁判文书、确权文书判断财产权属与负债情况,登记公信力、裁判文书公信力双双打折,交易的调查成本、风控成本显著抬升。 在企业经营、破产清算、投融资场景中,虚假债权申报、虚假抵债,会破坏破产财产分配秩序,侵害投资人、职工债权人利益,助长逃废债风气,形成 “老实人吃亏、造假者获利” 的逆向激励。 更长远看,虚假诉讼持续冲击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诉讼本身具有行为指引功能,当串通造假能够低成本换取财产利益,会传导错误示范,降低全社会对诚信义务的敬畏,动摇整个社会诚信体系与公序良俗。诚信是法治与市场的共同底座,虚假诉讼的蔓延,会形成 “失信有利” 的不良导向,侵蚀社会治理的软基础。
近年来,虚假诉讼出现向公共领域蔓延的新趋势,不再局限于私人财产争夺。部分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规避限购、土地、公积金、财税、社会保障等监管政策,实现政策套利:虚构交易获取购房资格、违规提取公积金、规避税费、套取补贴,甚至在征地拆迁、国资处置领域,通过虚假确权套取补偿款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该类虚假诉讼的危害,已经超出私人之间的纠纷范畴,直接消解宏观调控、行业监管的实施效果,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甚至积累区域性、行业性风险,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部分涉众型虚假诉讼还会诱发群体性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正视虚假诉讼的多重危害,需要坚持惩戒与预防并重、民事规制、检察监督、刑事打击协同发力。在前端,完善立案识别预警机制,对民间借贷、以物抵债、执行异议、破产债权申报等高风险案件强化实质审查,重点核查资金交付、交易背景、利害关系;中端严格落实诚信诉讼告知、虚假陈述处罚、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后端畅通案外人救济渠道,强化检察机关对虚假裁判、虚假调解的民事监督;对情节严重、符合入罪标准的,依法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黑中介、代理人、当事人的利益链条。 同时,治理不能仅依靠事后追责,还需要推动诚信诉讼常态化建设,强化失信惩戒联动,将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纳入信用惩戒,提高失信成本,引导全社会树立 “诉讼不可造假、裁判不容买卖” 的法治共识。
虚假诉讼的危害,是由表及里、层层递进的:表层侵害私人财产,中层消耗司法资源、扰乱诉讼秩序,核心侵蚀司法公信,深层瓦解市场信用,进一步延伸至损害公共利益与治理秩序。它不是孤立的违法个案,而是对民事诉讼制度价值、法治根基的持续挑战。只有持续保持高压整治,完善识别、救济、追责机制,才能守住诚实信用底线,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夯实法治社会赖以存续的信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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