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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6】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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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制作
案情简介
高某某驾车与闫某某相撞,致闫某某倒地,后代驾司机张某某驾车行驶至此处时,与倒地的闫某某碰撞,闫某某现场死亡。经交警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闫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东营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张某某系浙江某公司雇员。某保险公司东营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亲属共计381358.4元后,诉请浙江某公司、张某某支付保险公司的垫付款381358.4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虽然代驾司机张某某与车主即被保险人之间具有服务合同关系,但不能由此结论认定张某某就具有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代驾司机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既违反了与被保险人的合同义务,也对被保险人存在侵权行为,代驾司机的有偿性和代驾平台的营利性使得代驾司机与被保险人不具有经济利益的一致性。代驾司机作为委托人(车主)的有偿受托人,与车主形成委托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张某某不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不具有被保险人地位,某保险公司东营分公司有权向张某某行使追偿权。
因张某某受浙江某公司指派向车主提供代驾服务,张某某与浙江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且张某某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引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某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某保险公司在垫付商业三者险赔偿金201358.4元后,有权向浙江某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其赔偿垫付款项。
法院判决:浙江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保险公司东营分公司201358.4元及利息;驳回某保险公司东营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目前,关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能否向代驾司机或代驾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裁判标准并不一致。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保险责任后,是否对代驾司机及代驾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的实质问题是能否认定代驾司机与车主一样具有被保险人地位。
不同于被保险人授权或委托亲戚、朋友和同事等无偿驾驶车辆的纯民事行为,对商事行为产生责任的认定和负担应有别于民事行为,或者说对商事行为特别是涉及社会公众安全的代驾公司的经营行为应予以严格规制或设定更高的社会责任标准和要求。因为代驾人的目的系为取得报酬和获取收益,被保险人享有代驾行为利益的前提和基础是支付对价,故有偿代驾司机不同于无偿驾驶的被保险人亲朋好友,代驾司机的有偿性和代驾平台的营利性使得代驾人与被保险人不具有经济利益的一致性。认可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有助于推动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资质进行严格的入门审查和日常管理,有利于促进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并最终惠及社会公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来源:东营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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