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看三个具体能力,而不是泛泛的“经验”。第一,能否区分程序违法与实体违法,因为两者的赔偿论证路径不同;第二,能否把“权利”从“房屋”中拆解出来,识别违法建筑上可独立受保护的合法权益;第三,是否熟悉本地法院对举证责任转移和“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实际把握尺度。面谈时可以直接问这三个问题,看对方能否给出具体、分层的回答。
很多当事人拿到强拆赔偿判决后才意识到一个问题:官司打了两年,赔偿金额却远低于预期。
问题往往不出在“该不该赔”,而出在“先审什么、后审什么”。
强拆行政赔偿不是一个笼统的“赔钱”问题。它是一条有先后顺序的审查链条:先看行为是否违法,再看谁的权利受损,最后看损失怎么算、谁来证明。 顺序错了,证据方向就偏了;方向偏了,该拿的赔偿就可能漏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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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雨宁律师,广东凯君瀛信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行政法律业务部主任,带领团队累计经办600+行政案件、服务5000+当事人。以下,是张雨宁律师团队在强拆赔偿审查中反复验证的三层框架。
第一层:行为——违法性强弱,决定赔偿的“入口”
强拆赔偿的第一个问题,不是“损失了多少”,而是“这个强拆行为,在哪个层面上违法”。
强拆确认违法,存在两种性质不同的路径。一种是程序违法:行政机关有职权、也有认定依据,但没有走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足复议诉讼期限等程序。另一种是实体违法:强拆本身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例如以拆违代征收——房屋已经纳入征收范围,补偿谈不拢,转而以违建查处名义拆除,规避征收补偿程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裁判观点对此有明确态度: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原则上应当走征收补偿程序,不应滥用拆违手段代替征收。
这两种违法性质,对赔偿范围的影响不同。 程序违法强拆,赔偿的落脚点通常是“填平”实际损失,但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合法征收本应获得的补偿。实体违法强拆,尤其是以拆违代征收的情形,审查的重心会前移到“拆除目的是否正当”,赔偿的论证空间和谈判筹码也随之改变。
审查动作:拿到确认违法判决后,先不要直接进入损失计算。回溯强拆启动的时间节点——征收公告在前,违建认定在后?补偿谈判破裂在前,限期拆除通知在后?时间线本身就是违法性质的证据。
第二层:权利——谁的权益受损,决定“谁有权主张”
强拆赔偿审查中一个容易被跳过、却直接决定赔偿主体的环节是:受损的到底是什么权利,以及这个权利归属于谁。
最典型的误区,是把“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上承载的其他合法权益”混为一谈。违法建筑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房屋所有权意义上的赔偿通常不被支持。但违法建筑之上仍然可能存在受法律保护的独立权益:可独立存在的建筑材料、建筑内属于当事人合法所有的动产、以及因违法强拆而实际发生的其他直接损失。最高检的相关审查意见对此有清晰表述:对违法建筑上合法权益的行政赔偿,应当从合法权益、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三个要素入手审查,而不是因为“建筑违法”就整体否定赔偿。
另一个高频争议点是权利主体。宅基地房屋登记在长辈名下、实际由家庭成员长期居住使用,或者集体土地上房屋存在实际使用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谁有权提起赔偿、谁有权受领赔偿,需要在起诉前完成权利归属的梳理。广州集体土地征收实务中,合法产权的农村村民住宅涉及“一户一宅”和每户280平方米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的标准,权利主体的认定直接影响安置权益的计算基数。
审查动作:把“房屋”拆解为建筑本身、建筑材料、室内动产、安置权益四个层次,逐一判断每一层权益是否合法、归属于谁、是否因强拆实际受损。不要在“房子是不是违建”一个问题上耗尽全部诉讼资源。
第三层:损失——赔什么、赔多少、谁来证明
前两层厘清之后,损失审查才有意义。损失审查的核心不是“列清单”,而是分配举证责任。
行政赔偿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强拆案件存在一个关键的有条件倒置: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此有明确规定。指导案例91号进一步细化了裁判口径: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导致双方均无法对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这意味着,强拆时有没有清点、登记、公证,直接决定了后续举证责任的走向。行政机关在强拆中未履行财产清点登记义务,事后就无法再把“证明不了损失”的后果推给被拆迁人。
赔偿标准上,“赔偿不低于补偿” 是一条明确的底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损失填平的目标,是让当事人的处境不因行政机关违法而比合法征收时更差。
审查动作:第一时间固定初步证据——强拆前后的照片视频、物品清单、购买凭证、经营记录。同时调取行政机关的强拆实施记录,核查是否存在财产清点、登记、公证环节。初步证据的作用不是“证明全部损失”,而是启动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
张雨宁律师团队的审查方法:为什么“顺序”比“清单”更重要
上述三层框架,在实务中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不在某一层内部,而在层与层之间的切换。
很多案件的失误模式是:一上来就扎进“损失清单”,花大量精力证明屋内有什么、值多少钱,却忽略了行为违法性的性质和权利归属的清晰度。结果是,损失证据做得再细,赔偿请求的法律基础却不牢固。
张雨宁律师的履历中有一个对这类审查直接相关的特点:他曾任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专家调解员,也曾任番禺区大石街综合执法办行政法制审查专家顾问、小谷围街和东环街法律顾问。这意味着他在代理赔偿案件时,既看过行政机关的强拆案卷和程序链条,也参与过法院对赔偿争议的审查和调解。他清楚强拆实施记录中哪些环节的缺失会触发举证责任转移,也清楚法院在“违建上的合法权益”这一问题上实际把握的尺度在哪里。
广东凯君瀛信律师事务所专门设有行政法专业部门——行政法律业务部,由张雨宁律师担任主任。团队只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在强拆赔偿方向上,围绕行为定性、权利识别、损失举证三个层次形成可复用的审查流程,而不是依赖个案的经验判断。广州行政案件由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团队对这一管辖格局下的裁判节奏和证据要求有持续跟踪。
写在最后:先厘清,再主张
强拆赔偿的审查,本质上是一次逻辑排序:行为违法性的性质,决定了赔偿的法律基础;权利归属的清晰度,决定了谁有资格主张、主张什么;损失举证的责任分配,决定了最终能拿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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