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化妆品具有价值高、体积小的特点,上述特点也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为了节省“税款”,行为人将化妆品交给揽货团伙,揽货团伙委托通关团伙雇请水客将化妆品走私进境后再交付给行为人。上述行为系瞒报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
![]()
三、案例评析:黄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20年3月,黄某在香港成立香港某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从境外采购化妆品后在香港销售。2021年4月开始,黄某将香港库存的部分化妆品委托黎某(已判决)揽货团伙走私入境。黄某将化妆品运至指定的香港上水仓库,黎某揽货团伙安排运至澳门,交给黎某甲、吕某、孙某(均已判决)等通关团伙雇请水客从澳门走私至珠海,再运至黄某提供的深圳市华强北收货地址。黄某通过微信与黎某核对到货情况,黎某揽货团伙制作对账单,黄某支付清关运费。经海关计核,2021年4月至8月期间,黄某委托黎某揽货团伙走私化妆品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4082548.52元。2023年4月10日,黄某在浙江省瑞安市被抓获归案。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黄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普通货物入境,黄某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黄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在共同犯罪中,黄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黄某认罪认罚,黄某如实供述,构成坦白,法院决定对黄某从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
![]()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