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天然砂是由岩石经自然风化、水流冲刷等自然过程形成的粒径小于5毫米的岩石颗粒。天然砂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且不可或缺的建筑材料,主要用于建筑、混凝土、筑路、人造大理石等。高纯度石英砂作为硅片的主要原材料,可用于半导体制造。为减少国内资源消耗与开采过程中的环境破坏,抑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出口,2006年12月,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发布第87号公告,宣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恢复禁止天然砂出口措施(HS编码:2505100000、2505900000)。后根据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35号及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6号,只有在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上的企业才可凭申领的许可证出口天然砂。
为了逃避上述管制措施,不法分子违反海关法规采用夹藏的犯罪手法将限制出口的天然砂走私出口。
一、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华某乙公司委托尤某公司报关出口一批鹅卵石和一件木箱的石英砂至柬埔寨。尤某公司销售人员邢某联系航某公司(已判决)的实际控制人韦某(已判决)代为报关。韦某又转委托广州扬某公司办理装柜、订舱及报关出口。2022年4月4日,货物运抵广州堆场拆柜重装时,广州扬某公司发现货物除6箱鹅卵石外,还有21箱国家禁止出口的天然砂石,与原提供的品名不符,遂将货物实情告知韦某并拒绝报关,韦某将情况反馈给邢某。两人商议另找报关行想办法,并提出将天然砂石放在木箱底部及靠集装箱内部位置,将鹅卵石放在木箱的上部及靠集装箱门位置,用鹅卵石掩饰天然砂石躲避海关查验。之后,韦某按照邢某提供收货证明(随车清单,标的货物名称为“设备配件”)制作了货物品名为“鹅卵石”的装箱单,另行委托粤某公司办理报关,最终该批货物以品名“装饰品:鹅卵石”的货物报关出口。深圳海关在查验上述涉案货物时,发现有大量国家禁止出口的天然砂石。经鉴定,涉案货物中有国家禁止出口的天然砂石84.51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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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评析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第87号公告,以及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35号、2008年第6号,出口天然砂需取得出口许可证,故天然砂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本案尤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夹藏方式,走私出口天然砂84.516吨,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邢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五十吨以上,或者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涉案天然砂为84.516吨,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故尤某公司面临的刑罚应为罚金,邢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在共同走私犯罪中,尤某公司、邢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决定对尤某公司、邢某均减轻处罚。
三、 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尤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邢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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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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