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月,侯某向陈某借款,陈某以现金方式向侯某出借25000元。出于熟人信任,双方没有出具借条等书面借款凭证。借款完成后,侯某长期拖延拒不还款。陈某多次通过微信向侯某催收借款,聊天过程中,侯某对借款事实、欠款金额均予以承认,未提出任何异议。多次催讨无果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陈某不仅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还当庭出示原始手机载体,完整展示原始聊天记录供法院核对,以此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要求侯某偿还借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侯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本案虽无借条等书面债权凭证,但陈某当庭出示原始手机核对,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完整、时间连贯、未被删减篡改,能够清晰反映借款事实、欠款金额及催讨过程,且侯某在聊天中对借款事实予以自认,证据真实合法。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侯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25000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并非证明借贷关系的唯一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属于法定有效证据。但单纯截图容易存在删减、篡改嫌疑,当庭出示原始手机核对、保证记录完整未删改,是微信记录被法院采信的关键。只要电子证据真实完整、能够体现借贷合意与欠款事实,且无相反证据推翻,即可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债权,提醒群众日常经济往来务必妥善留存原始聊天记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主编|王 钱 责编|樊 淦
编辑|吴 丹 供稿|田长锋 任 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