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拒绝把人脸识别作为唯一的出入方式,并要求物业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物业采集、存储和使用人脸信息,不是普通的门禁登记,需要符合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脸识别的司法解释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时,不同意的业主或使用人请求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脸门禁的争议,不只是“刷不刷脸”
物业可能会认为,刷脸通行更方便,也能提高管理效率。但便利并不自动等于可以强制采集。人脸识别涉及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将生物识别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要求处理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通常还要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并告知处理的必要性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指出,信息处理者不能以“同意采集人脸信息”作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条件,除非处理人脸信息确属提供该服务所必需;以捆绑授权或强迫、变相强迫方式取得同意,也不能当然免责。
因此,物业不能简单地说“系统已经升级,只能刷脸”,再把不愿提供人脸信息的业主挡在门外。更合理的做法是提供门禁卡、密码、人工核验等可行替代方式,并说明人脸信息的处理目的、保存期限、使用范围和安全措施。
物业能不能安装人脸识别系统?
要把“安装设备”和“强制每个人使用”分开看。小区在公共区域部署门禁设备,可能涉及共有部分管理和业主共同决定;与此同时,采集和处理个人信息也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仅仅召开过一次业主大会或在门口贴了告示,并不当然代表每位业主都同意采集人脸信息,更不意味着可以把人脸识别设置成唯一通道。
如果物业已经安装人脸设备,业主可以询问:谁是信息处理者?采集信息的具体目的是什么?是否必须保存原始人脸图像或模板?数据保存多久、由谁管理、是否提供给第三方?拒绝刷脸后是否能用门禁卡通行?这些问题有助于判断处理是否必要、告知是否充分、替代方式是否合理。
业主如何维护自己的选择权?
先通过书面方式向物业提出不使用人脸识别,并明确请求提供其他通行方式;同时保留物业告知、门禁界面、刷脸授权页面、拒绝后无法通行的记录,以及与物业沟通的材料。若物业以拒绝刷脸为由限制业主正常出入,可先要求其说明处理依据和替代方案,再考虑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或依据具体情况依法主张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业主拒绝刷脸不等于可以拒绝所有合理的身份核验要求。物业仍可在合理、必要范围内进行门禁管理,但所采用的方式应当尊重个人信息权益,并提供不依赖人脸信息的可行选择。
嘉冠律师事务所在处理这类物业与业主争议时,会分别审查业主共同决定程序、个人信息处理依据、告知同意方式和替代通行措施。判断重点不是“人脸门禁先进不先进”,而是物业有没有把敏感信息处理做成了强制条件,以及业主是否仍有合理的通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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