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瑞)近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楚雄州中院”)对禄丰市教育体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郑某贪污、受贿上诉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郑某因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其违法所得239.25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郑某出生于1974年,曾任禄丰市教育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2022年7月其履新该岗位后,在当地学生平安保险服务项目招标中设置附加条件:参与投标保险公司除提高学生死亡赔付额度,还需拿出保费25%资金捐赠用于校园安防建设,才能获得投标资格。
在5家保险公司答应该条件后,郑某安排招标代理机构帮助相关保险公司顺利中标。2022年12月至2025年7月,郑某陆续收取保险公司拨付的安防建设捐款合计141.5万元。这笔公共资金被他要求转入其指定的公司账户、由他实际控制的个人账户,还有部分以现金形式直接交到他手上。其中44.242万元用于安防相关支出,剩余97.258万元被郑某控制、非法占有,部分资金被用于个人消费。
2023年6月至2025年8月,郑某还通过手握教育系统项目发包、人事调动、岗位调整等权力,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受贿总额142万元。行贿人员涵盖学校负责人、项目承包商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郑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代为退缴绝大部分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案情,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同时判令继续追缴全部涉案赃款。
一审宣判后,郑某不服提出上诉,其和辩护人主要提出三点意见:一是部分存放于第三方账户、尚未挥霍的 37.42 万元贪污款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二是两名被调查校长所送合计 5 万元钱款,不应计入受贿金额;三是一审认罪认罚程序存在瑕疵、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案经楚雄州中院二审审查后认为,贪污罪既遂标准以公共财物脱离单位监管、行为人取得实际控制支配权为准,资金是否挥霍不影响既遂认定,案涉款项已经脱离教体局监管、由郑某掌控,属于贪污既遂;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即构成受贿,不需要实际办成请托事项,5万元应当计入受贿数额。同时,法院指出,郑某规避财务监管设立账外资金池,在教育领域持续进行权钱交易,一审已经充分考量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量刑并无不当。
据此,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明确,涉案全部违法所得239.258万元予以追缴,已经扣押在案的229.258万元上缴国库,郑某此前退还给行贿人的10万元,由办案机关继续向行贿人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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