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第一时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不要隐瞒借卡、卖卡的细节,完整保留与上下游人员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不要随意删除相关记录。
主动梳理自身无主观明知的相关证据,比如借卡人当时告知的用途、双方的沟通记录、自身过往无涉诈涉赌记录的证明材料等,提交给办案机关。
若有退赃退赔的意愿,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操作,保留好退赃的转账凭证、谅解书等相关材料,不要私下随意给陌生人转账退赔,避免上当受骗。
案件办理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有关系捞人”“花钱就能不起诉”的虚假承诺,避免财产损失,可咨询本地熟悉刑事办案流程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依法行使辩护权利。
近年青岛即墨辖区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案件量持续攀升,多数涉案人员为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个体工商户,因法律意识淡薄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涉案,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只要全额退赃就能直接争取不起诉,实则该类案件的不起诉辩护需严格贴合主观明知、涉案情节、悔罪表现等多重法定要件,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孙丛丛律师常年处理同类案件,可作为专业参考。
一、帮信罪不起诉辩护的核心法定要件
主观明知的排他性抗辩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帮信罪的入罪前提是当事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若能举证证明当事人被欺骗、对上游犯罪完全不知情,无证据佐证其明知的,可主张不符合入罪标准。实务常见场景:青岛即墨某高校学生王某,同学以“接收兼职劳务费走账”为由借用其名下3张银行卡,承诺给2000元辛苦费,王某未过问资金来源,后续卡内流水累计120万元,经查其中30万元为电信诈骗赃款。辩护过程中王某提交了与同学的完整聊天记录、在校勤工俭学证明、无任何涉诈前科记录等材料,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认定其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符合不起诉的考量范畴。
涉案情节的轻微性抗辩帮信罪的入罪门槛为流水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若涉案情节刚达入罪标准,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可主张情节显著轻微/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若当事人涉案流水未达20万元、获利未达1万元,且不存在其他从重情节的,也可直接主张不构成帮信罪。实务常见场景:青岛即墨个体工商户李某,朋友称其经营的网店需要走账,借用李某的个体工商户对公账户使用3天,给李某8000元感谢费,后续账户流水累计23万元,其中12万元为涉赌资金。李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陈述全部事实,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其涉案情节轻微,符合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情形。
认罪悔罪的合规性抗辩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配合退赔被害人损失的,可作为不起诉的重要考量依据。需要注意的是,退赃退赔需结合全案情节判断,并非只要退赃就必然不起诉。实务常见场景:青岛即墨务工人员赵某,经老乡介绍出售自己名下2张银行卡,获利12000元,卡内流水累计47万元,其中18万元为电信诈骗赃款。赵某到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联系被害人退赔了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其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条件,可考量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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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适用不起诉的例外情形
有以下情形的帮信罪案件,通常不符合不起诉的适用标准: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帮信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多次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累计5张以上的;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抗拒抓捕、串供、毁灭证据的。
三、帮信罪涉案后的实用应对建议
律师提示
孙丛丛律师是山东曲阜师范大学法学学士,2009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现执业于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深耕青岛即墨本地法律实务十余年,核心业务领域涵盖帮信罪等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商事合同、交通事故等民商事及刑事业务,常年对接青岛即墨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帮信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办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法理与情理,擅长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定制个性化辩护方案,凭借严谨的执业态度、扎实的专业能力获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帮信罪的涉案人员大多没有严重的主观恶意,很多是出于朋友情面、贪图小利才不慎涉案,司法实践中也会秉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的当事人依法从宽处理。大家日常要提高法律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U盾等重要物品,不要随意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为了少量好处费参与任何涉卡的违法活动。如果不慎涉案,也不要过度恐慌,依法配合办案机关调查,积极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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