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两个月,开业前一天被告知“米饭不能卖”?这锅到底谁来背!
最近有条新闻挺有意思,贵州一所高校的美食街,一位商户程先生,租了个铺子准备开卤肉饭店。装修花了两个月,钱也投进去了,设备也进场了,就等着9月1号开学正式营业。结果装修刚完工,校方来了一句:卤肉可以卖,米饭不行。
为什么?校方说,怕跟学校食堂形成竞争。程先生当场就懵了——我开的是卤肉饭店,不卖米饭,那卖什么?更让他想不通的是,同一条街上,明明有好几家店都在卖米饭,也没人管。校方的解释是,那几家是特许经营的。
咱们先把时间线捋一捋。
这条美食街,是学校整体租给了一家餐饮管理公司,然后这家公司再分租给各个商户。程先生的合同,是跟这家餐饮公司签的。签约之前,他反复确认过,能不能做卤肉饭?对方说,能。于是他放心投入,装修、买设备、备货,前后忙了两个月。结果临开业,被叫停了。
现在餐饮公司说,退租可以,租金押金马上退,但装修费,我们不管。程先生这边,装修费、设备费、误工费,还有品牌合作费,一堆损失。目前三方还在沟通。
好,新闻讲完了,咱们来说说,这里头到底有哪些法律问题。
第一个问题,程先生能不能要求退租?
这个要看合同怎么约定。如果合同里明确写了经营品类,或者餐饮公司承诺过可以经营卤肉饭,那现在校方不让卖米饭,等于这个铺子没法按约定用途使用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说了,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程先生租这个铺子就是为了开卤肉饭店,现在米饭不能卖,店开不起来,合同目的落空了,他主张解除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也提到,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个问题,装修损失谁来赔?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进一步说,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那问题来了,谁违约了?程先生跟餐饮公司签的合同,餐饮公司承诺可以经营卤肉饭,结果现在不能经营了。如果这个承诺写进了合同,或者有证据证明对方确实做过这个承诺,那餐饮公司就可能构成违约,装修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当赔偿。
但这里有个变数。如果合同里根本没写经营品类,只是口头承诺,那程先生要举证就比较难了。口头承诺不是不能算数,但得拿出证据来,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都行。如果什么证据都没有,那对方不认账,法院也很难支持。
第三个问题,校方有没有责任?
校方跟程先生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程先生的合同是跟餐饮公司签的。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程先生要主张违约责任,只能找餐饮公司。但校方作为整个美食街的产权方,它对经营业态的限制,直接导致了程先生无法经营,这个因果关系是存在的。
第四个问题,程先生自己有没有责任?
签约之前,程先生反复确认能不能做卤肉饭,说明他有风险意识。但他有没有核实过,餐饮公司有没有权利做这个承诺?校方跟餐饮公司的合同里,对经营品类有没有限制?如果程先生没有做这个核查,那他自己可能也存在一定的审查过失。参考案例里,有的法院在认定装修损失时,会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
最后咱们总结一下。
程先生这个事,核心就一句话:合同签了,承诺给了,装修投了,结果经营不了,这个损失该谁承担。从法律上讲,餐饮公司作为直接签约方,如果它做的承诺无法兑现,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程先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装修等实际损失。校方作为产权方,虽然不是合同相对方,但它的业态限制是导致纠纷的根源,餐饮公司赔偿后,可以另行向校方追偿。
这件事也提醒大家,签租赁合同之前,一定要把经营品类写进合同里,白纸黑字,别光听口头承诺。另外,如果是转租的铺子,一定要核实上一手跟产权方签的合同,看看有没有经营限制。别等装修完了,才发现这也不能卖、那也不能做,那时候再后悔,就晚了。
当然,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程先生这个事最终怎么处理,还得看合同内容、证据情况,以及三方协商的结果。咱们理性看待,等一个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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