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网上一篇“帮人取现”的案例,直接套自己案件的罪名,容易漏掉当时知道什么、钱从哪里来和具体怎样参与。取现是动作,罪名还要看相应构成条件。与其按这个动作猜结论,不如先把安排取款、实际操作和现金交付的真实经过说清,再核对法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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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莹珺律师是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一部负责人。在网络犯罪与账户涉案问题中,他关注主观明知、资金流向和实际参与,强调把行为名称还原为具体事实。
“只是帮忙取钱,肯定按帮信处理”
如果先认定自己只是提供方便,原本需要解释的取现和现金转交就可能被一句“帮忙”带过。比如,对方为何不用自己的账户、谁安排取款地点、本人有无按要求分次取出再交给指定人员,这些都是理解实际作用的事实。把它们省掉,会使后面的罪名讨论失去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信罪,需要审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相应帮助且情节严重等条件。若本人明知所处理的是犯罪所得,又实施转移、掩饰或隐瞒,还涉及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评价。不能把帮信当成所有“替人办事”的统一名称。
替代做法是说明完整分工:账户由谁掌握、取款由谁操作、现金由谁接收,安排人在各次操作中说了什么。把原聊天和记录交给律师核对。是否属于一般帮助、是否还有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应当落实到这些事实,不能只用“我只是帮忙”的概括替代。
“后来查出涉诈款,说明取款时肯定知道”
这会把案发后查明的资金性质,直接推回到行为发生时的认识。钱确实来自犯罪,与取款人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来源,是两个都要审查的问题。若忽略时间顺序,最初的工作介绍、后来收到的异常提醒和继续操作的原因,就容易混在一起。
2025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相关司法解释第二条,要求从接触的信息、资金转移方式、账户异常以及个人经历等方面综合判断明知。没有亲耳听到对方说“这是赃款”,也不会自动排除明知;但知道一些异常,究竟反映什么认识,仍应有对应事实。
当事人可以如实说明每次取现前收到什么解释、何时收到提醒、之后有没有继续交付款项,并保留有关消息。家属只知道后来账户涉案,就把获知时间和来源告诉律师,不代替当事人补写取现时的想法。核对认识变化,比重复“早知道”或“完全不知道”更有用。
“想按某个罪名处理,就把不合适的细节略掉”
只保留提供账户的经过,避开后来转交现金、获取报酬和与接款人联系的事实,可能让提交的说法与银行记录、监控或聊天发生冲突。把原记录删掉,或者找相关人员统一说法,还会破坏本可核查的经过。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禁止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正确做法是保留原始记录,区分亲历、转述和记不清的部分。取现次数、现金去向或报酬有差异,就把差异告诉律师,查清它来自哪次操作;不要按一个预设罪名重新编排事实。与上游人员怎样联系、是否存在更深入的分工,也应如实交代,因为这些信息可能影响责任性质。
用三个问题检查有没有过早下结论
第一,判断是否只凭“取现”这个动作,遗漏了资金性质和本人认识?第二,是否把事后得知的信息,写成取现前已经知道?第三,是否为了与某个网上案例相似,删去了本案不同的操作和联络?发现其中一项,就先回到真实记录核实,而不是继续寻找支持原想法的文章。
2025年《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要求根据明知的内容、程度以及帮助类型和方式区分两罪。侦查阶段可由律师了解当前涉嫌事实并提出意见;进入审查起诉后,再依法阅卷核对。现在应停止的是按动作套罪名、按结论挑事实,应当保存的是原记录和真实经过,并把影响判断的具体差异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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