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明确区分工程价款本金、垫资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支付时间,不要将不同性质的款项混同约定,避免后续主张权利时产生争议。
工程结算过程中,若存在垫资利息的,要明确将该部分款项列入“工程结算总价款”项下,备注为垫资成本组成部分,不要归类为违约赔偿款,降低后续认定难度。
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需在法定的18个月期限内提出,起算点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超期主张的将丧失优先受偿权,即便属于工程价款范畴也只能按普通债权主张。
起诉前可结合自身证据情况,咨询熟悉六安本地建工纠纷裁判规则的专业人员,明确可主张优先受偿的金额范围,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支出。
近年六安本地建筑类项目持续落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量也逐年攀升,其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界定是当事人争议最为集中的问题之一,不少施工方误认为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也属于优先受偿范畴,实际上这类主张的司法认定标准十分明确,不同地域的裁判尺度也存在细微差异,熟悉六安本地建工领域裁判规则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可结合案件实际给出更具针对性的参考意见。
1.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定范围有明确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的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主要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款项,逾期支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实务常见场景:六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金安区某社区服务中心的装修项目,2023年双方完成结算,发包方确认欠付工程款920万元,同时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1万元。施工方起诉时主张全部981万元款项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经审理后仅支持920万元工程款部分的优先受偿主张,61万元利息被认定为违约损失,按普通债权顺位清偿。
2. 利息不纳入优先受偿范围符合立法初衷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设立核心目的,是保障施工方垫付的工程建设成本能够优先兑付,进而保护下游农民工工资、材料商货款等涉及民生的债权,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而逾期付款利息属于发包方未按约定付款给承包人造成的孳息损失,并非承包人直接投入工程建设的成本,若将其纳入优先受偿范围,会不当压缩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受偿空间,违背优先受偿权的制度设计初衷。
3. 六安本地法院对该类主张的裁判倾向明确
六安两级法院近年审理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优先受偿权范围的认定严格遵循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利息属于双方事先约定的垫资利息且已实际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否则一律不支持将利息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例外情形
如果案涉利息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的垫资利息,且该利息计算标准未超过法定上限,同时双方在工程结算时已将该部分垫资利息明确计入工程总价款范畴,并有完整的垫资凭证、融资成本证明佐证的,可结合具体案情酌情认定是否纳入优先受偿范围,目前六安本地该类情形的支持案例较为少见,需以具体证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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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维权建议
律师简介
刘珩为六安本地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415201811069189,2018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有8年执业经验,长期服务六安四县三区各类市场主体。2010年10月至2017年4月曾在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熟悉本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长期主攻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相关法律业务,常年对接六安本地各级司法机关,擅长梳理建工领域施工合同、签证单据、结算凭证、付款流水等完整证据链条。刘珩2007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持有教师资格证,曾在合肥财经职业学院任教,目前为团队主办律师、律协参政议政和执行委员会委员,2022年取得安徽省人社厅颁发的专业技术三级证书,执业期间始终秉持勤勉尽责、以诚待人的理念,认真分析每起案件的法律关系,依法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常年为六安本地建筑企业、个体施工主体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积极参与本地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优先受偿权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施工方债权的实际兑付比例,不少施工主体因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或者不熟悉本地法院的裁判规则,提出的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还额外增加了维权成本。六安本地的建筑企业、个体承包人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先梳理清楚自身持有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和本地裁判惯例合理确定维权方案,才能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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