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安徽”网站披露行政处罚信息,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车船号:绿皖LF51080),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规定。
对此,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被泗县交通运输局罚款0.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皖宿泗交罚﹝2026﹞1000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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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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