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市民陈某(化名)驾驶电动三轮车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受伤,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时,在赔付比例、误工费等项目上争议较大,协商无果,委托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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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难点
一、保险公司主张同等责任按50%赔付,和《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的60%赔付标准存在分歧
二、伤者年龄较大,保险公司不认可误工费,救护车费、护工费等多项费用存在争议
三、案件存在多方垫付款,需要理清款项返还,结算流程复杂
办案思路
一、律所团队收集病历、缴费票据、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固定十级伤残、三期鉴定全套证据
二、引用《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主张机动车一方承担60%赔偿责任,结合本地裁判标准争取误工费
三、统筹处理各方垫付费用,一次性处理赔偿与垫付款返还,后续治疗费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案件处理情况习水县人民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主张,认定机动车方承担60%赔偿责任,支持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判决保险公司向陈某赔付148156.52元,当事人顺利拿到赔偿。
律师提醒
一、在贵州,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不等于五五分摊,机动车一方通常承担60%赔偿责任
二、超过退休年龄,能够提供务工证据,依然可以依法主张误工费
三、交通事故维权,要妥善保管医疗费票据、鉴定报告、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个案分享及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请勿直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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