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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已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我国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系统规范超龄用工。这标志着超龄用工的法律定性、权益标准、管理流程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本文结合最新法规与江苏地区裁判口径,为企业HR和管理人员系统梳理超龄用工的合规要点,建议收藏留存、随时备查。
一、政策背景与用工边界厘清 (一)银发用工:不再是"边缘话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超龄再就业人员已达数千万人。在制造业、服务业和基层岗位上,退休返聘、超龄用工已成常态。对企业而言,如何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用好这部分人力资源,已成为绕不开的管理课题。
(二)渐进式延迟退休:法定退休年龄正在"往后走"
制度源头。202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2025年起,配套的《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正式实施。
延迟规则。按"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原则,男职工及原55周岁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分别逐步延至63周岁、58周岁;原50周岁女职工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至55周岁。
弹性空间。职工可自愿弹性提前退休(不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也可与单位协商一致弹性延迟退休(最长不超过3年);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强制或变相强制选择退休年龄。
(三)"超龄"怎么判断?不能再"一刀切"
核心结论。判断"超龄"不再以传统男60周岁、女55或50周岁为唯一标准,而应以社保经办机构作出的退休审批为准。
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岗位认定(高频风险点)。女职工退休年龄依据退休时岗位性质判断,区分管理或专业技术岗(55周岁)与非管理岗(50周岁)。江苏执行"约定在先,实质管理"的认定路径:优先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性质为准;无约定的,以单位规章制度为准;均无的,协商一致确定;无法达成一致的,综合职位名称、工作职责、管理权限、辅助因素实质判断。
案例警示:北京某商务公司以女员工侯某50周岁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法院认定其为管理岗(资深运维经理、有下属5人),应55周岁退休,公司构成违法终止,被判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四)法律定性巨变:从"劳务关系"到"不完全劳动关系"
旧规则(已废止)。过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划分,已领养老金的按劳务关系处理,导致超龄人员无最低工资、无加班费、工伤保障弱、可随意辞退。
新规则(现行)。2025年,法释〔2025〕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废止了原司法解释一第32条第1款;2026年1月1日,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增"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和"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两个案由;2026年7月1日,人社部等五部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施行。
新定性:不完全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超龄用工关系既不是标准劳动关系,也不是纯粹劳务关系,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种关系"。
适用三要素(必须同时满足):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②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③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适用范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已提前退休的,且不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领取养老金。
三大统一:统一适用标准(只看年龄)、统一法律定性、统一核心保障。
(五)江苏的地域特点
江苏是全国最早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超龄用工的省份。依据苏劳人仲委〔2017〕1号纪要,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可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支持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时、休息休假等请求,但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江苏高院(2026)苏民申244号裁定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以此为由终止合法,员工主张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于法无据。
二、超龄劳动者的四项基本权益
新规第5条将超龄劳动者权益明确为四项封闭式列举,即仅保障这四项,其余福利性、高成本权益可约定排除、可协商设定。
(一)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是底线
提供正常劳动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适用月标准,非全日制适用小时标准);
以货币形式支付,至少每月一次,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不得克扣拖欠;
用工协议须明确:数额或计酬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二)休息休假与加班:一般不安排加班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享受13天法定节假日;
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这是与普通员工的关键区别;
确需加班的: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不得强迫;
加班费:工作日150%、休息日200%(可补休替代)、法定节假日300%(不可补休替代)。
明确排除的假期: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病假(医疗期)、丧假,均不属于法定强制权益,可由协议约定。这样设计,是因为超龄人员工龄长、法定年假最长可达15天,若强制企业给年假,企业可能不愿聘用超龄人员,反而不利这一群体就业。立法将选择权交给双方协议,是务实考量。
(三)劳动安全卫生:适岗作业是硬要求
适岗适配:根据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岗位和劳动强度;
禁止危险作业:不得安排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即使本人书面同意也不行;
必须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并保留记录,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本人同意也不能安排"务必牢记。有的班组长会想"老师傅自己愿意去搬重物,我拦不住",法律不认这个,一旦出事,责任全在单位。
(四)工伤保障: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个人不缴;
未缴纳的,发生工伤全部保障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江苏参保依据:苏人社规〔2020〕6号,超龄人员可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过渡期提示:超龄工伤保障办法人社部将另行制定。在系统暂无法参保的地区,务必叠加购买雇主责任险,并保留已申请参保的书面凭证。
江苏典型案例:常州中院二审改判的超龄工伤五级案。超龄员工左前臂毁损伤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法院支持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明确工伤保障作为基本权益不因年龄被剥夺。同一案件中,若按"提供劳务者受害"主张,仅残疾赔偿金一项即高达66万余元,而工伤路径下单位负担显著更低,印证依法参保是成本最优解。
三、入职、在岗、离职全流程管理 (一)入职:签订"书面用工协议"
新规通篇使用"用工协议"表述,与劳动合同刻意区分。用工协议须包含10项必备要素: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
切忌照搬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模板,写入经济补偿、年休假等条款即可能被认定为自愿给付。协议关键写法:必须声明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只适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明确排除经济补偿、赔偿金、二倍工资、带薪年休假等;禁止宽泛用语,"享受所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与正式员工同等待遇"等表述可能被解释为自愿赋予权益。
关于试用期、二倍工资:超龄人员不能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试用期制度同样不适用。
(二)在岗:管理要点与关键区分
超龄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可正常进行考勤、奖惩管理。解除或终止用工协议无需履行"通知工会"程序(与适龄劳动者单方解除须通知工会不同)。协议变更须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第7条),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可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离职后可约定竞业限制并支付补偿。
关键区分:弹性延迟退休期间仍属标准劳动关系(第23条)。适用《劳动合同法》全部规定:经济补偿、违法解除2N、未休年休假工资、病假工资、婚假、产假、护理假全都有。此时员工未真正"退休",公司不能按超龄人员对待、不能随意终止。一句话记住:弹性延迟退休期间,员工还是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正规军";真正超龄了,才进入《暂行规定》的"特殊地带"。把这两者搞混,是最大的风险。
(三)离职:四种法定终止情形
协议期限届满;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关键优势:终止用工协议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无2N、无代通知金(协议另行约定除外)。关于约定终止条件: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解除或终止条件,但超龄用工中可以约定终止条件(如多次旷工、扰乱秩序、打架斗殴、被拘留等);若超龄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协议无约定也有权终止。
争议管辖分流
争议类型
管辖路径
对应案由
四项基本权益(报酬、休假、安全、工伤)
劳动仲裁前置
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
其他事项(经济补偿、违约金、竞业、保密)
直接向法院起诉
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
混合争议
一裁一诉分案处理
四、风险识别与防范 (一)常见风险点及法律后果
风险点
法律后果
未签书面用工协议
口头约定无法举证,权益标准不明
误用合同模板
写入经济补偿、年休假条款,被认定为自愿给付
未缴工伤保险
工伤费用全部自担,工亡可达上百万
安排危险作业
工伤加行政处罚双重责任,本人同意也不能安排
未达最低工资、拖欠报酬
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加付赔偿金
弹性延迟期间混同处理
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2N
加班未付或少付
150%、200%、300%加班工资
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错误
构成违法终止,需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二)三类人员区分速查
人员类型
法律关系
适用法律
经济补偿等
未达退休年龄员工
标准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
标准劳动关系(延续)
劳动合同法
已超龄、已退休员工
不完全劳动关系
暂行规定加民法典
无(约定除外)
(三)典型案例警示
案例一:宁波首例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案。超龄工程师被欠薪28万元,法院适用新案由判公司全额支付。启示:超龄人员的劳动报酬是实打实受法律保护的,拖欠不得。
案例二:常州中院超龄工伤五级案(二审改判)。法院支持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明确工伤权益不因年龄被剥夺。启示:超龄人员的工伤保障一分都不能克减。
五、企业合规整改清单
序号
整改事项
具体操作
1
全面排查三类人员
超龄、临近退休、弹性延迟退休人员登记造册
2
补签、重签书面用工协议
专业律师审查,排除高成本权益,约定终止条件
3
落实工伤保险
为超龄人员缴纳;无法参保则购买雇主责任险加保留凭证
4
核查报酬合规
最低工资、按月足额货币支付、加班付酬
5
安全生产整改
适岗评估加安全培训加留存记录
6
分级管理
弹性延迟(适用劳动法)与超龄(适用新规)严格区分
7
关注过渡期政策
超龄工伤保障办法尚未出台,持续跟进
结语
超龄用工的法律规则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企业既要守住"四项基本权益"的法定底线,也要善用"协议约定"的空间,把高成本、非法定权益事先厘清。合规不是成本,而是保险,今天在合规上省的钱,明天可能在法庭上连本带利还回去。
核心口诀
超龄用工看年龄,四大底线必须保;
书面协议是护身,高成本福利靠约定;
工伤必须缴,安全必须抓;
弹性延迟是劳动关系,千万别搞混。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现行公开法律法规及《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等整理,仅供企业用工管理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各地执行口径与个案事实存在差异,具体操作用于实施前,建议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文中案例用于说明规则,具体裁判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来源 | 微信公众号 不只是劳动法黄玉玲律师
汪正楼律师,南京劳动法律师,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获江苏律协“十佳劳动争议案例”,获评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奖”,专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擅长劳动用工合规建设、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咨询培训|法律顾问|用工合规 |劳动维权
南京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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