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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
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面规范金川区电动车销售及通行秩序的通告
为切实防范化解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彻底整治辖区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问题乱象,规范电动车销售、登记、通行全链条管理,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电动车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告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指电动车,是指在金川区范围内上路行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三轮载货、载客电动车以及低速四轮电动车。
本通告适用于金川区全域范围内电动车销售经营、登记上牌、路面通行、停放管理等环节,覆盖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乡接合部、镇村道路,以及小区、厂区、校园、商圈周边等区域。
二、严格规范销售环节,筑牢源头管控防线
(一)落实销售主体合规责任。销售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电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制度,严禁销售无工信部产品公告、无3C认证、不合格、拼装、改装、非标电动车;严禁销售私自加装顶棚、挡风板、货架、加宽轮胎等改装配件;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不得作出“无需上牌、无需考证、不限通行”等违规承诺。
(二)推行合规销售登记制度。销售电动车必须如实开具正规发票,出具车辆合格证明,登记购车人身份信息、车架号、电机号等信息,建立销售台账并留存备查。鼓励推行“带牌销售”便民模式,协助购车人办理车辆信息核验、登记上牌预约等手续。
(三)严查违法销售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电动车销售市场开展常态化排查整治。对销售非标车、改装车、“三无”车辆,虚假宣传,不按规定建立销售台账,违规销售改装配件的,依法责令整改、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销售网点。
三、严管路面通行秩序,整治各类突出乱象
聚焦电动车路面通行突出违法乱象,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强路面巡查和专项整治,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未注册登记、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
(二)号牌、行驶证与车辆信息不符,使用套牌、假牌;
(三)驾驶二、三轮电动摩托车无证驾驶、准驾不符;
(四)非法改装加装装置,超速超员,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载货,乱停乱放;
(五)驾驶已达报废标准、逾期未检验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
(六)驾驶低速三、四轮电动车违法上路行驶。
对无牌无证、牌证不符、无证驾驶车辆的,依法予以扣留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强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整改、多次违法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予以曝光。
四、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构建共治共管格局
(一)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应当主动核查车辆合规性。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车,须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悬挂号牌后方可上路;驾驶电动摩托车、三轮、低速四轮电动车的,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资格,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购买、使用非标、拼装、改装电动车。
(二)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车登记上牌、路面执法、违法查处和事故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销售环节监管、产品质量核查和违法销售查处。两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整治,形成治理合力。
(三)各镇、街道、社区(村)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排查存量违规车辆,开展宣传劝导,引导群众登记上牌、淘汰非标车辆。机关企事业单位、小区物业、商超市场、校园等单位要落实内部停放和通行管理责任,严禁非标、违规车辆进出停放,配合做好专项治理。
五、过渡期及处理规定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设立15日集中整改过渡期。过渡期内,群众可到公安交管部门免费办理电动车登记上牌、信息更正、牌照补换等业务,主动整改违规车辆;对主动整改且情节轻微的,以教育劝导为主。
(二)过渡期结束后,全面启动常态化从严管控,对违法销售、无牌上路、牌证不符、无证驾驶、非法改装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罚。阻碍执法、暴力抗法、拒不整改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广大市民群众可积极举报电动车违法销售、非法改装、严重交通违法等行为,共同参与交通治理,共建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金川区相关电动车管理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
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7日
发布: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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