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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WHO文艺编辑部 顾蔚 李觐
徽剑被害了两年,我们才知道。
他真名叫吴恺,公众号叫“徽剑”,签名写着“位卑未敢忘忧国,哪怕无人知我”。他在网上持续曝光缅北、柬埔寨电诈内幕,点名举报柬埔寨太子集团骨干刘忍。2024年11月10日下午,他在惠州大亚湾一个停车场打开后备箱,几个人冒充警察把他架上车。此后他被辗转带往广东河源、江西赣州,一路殴打逼问,钳子夹掉手指甲,逼他删掉公众号文章。11月11日下午,主犯赵冰在江西定南一处山上,一脚踢中他左脸靠近脖子和后脑的位置,把他踢晕,拍照发给境外上线“少校”,然后用枯草盖住,遗弃荒山。两天后,村民发现了遗体。法医鉴定,吴恺因头面部外伤致颅内出血死亡,自身高血压为次要促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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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有人出100万买他的命。国内一群人接了单,冒充警察,跨省施暴,抛尸荒山。
我可以很肯定的说,这帮杀手绝对奔着杀人去的,所谓打晕丢在野外只是和买凶人商定好的脱罪说法。
两级法院审下来,直接动手的主犯赵冰,死缓。其余十几个人,一年三个月到八年。
整个链条上,却没有一个人用命来还。
惠州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2026年8月12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经生效。但我今天要把话说透:这个死缓,判得不对。不是“偏轻”的问题,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这个案子里被架空的问题。
我得出证明赵冰等人“奔着杀人去”的核心逻辑,在于:当行为人对一个昏迷的人实施“断绝救援”的物理隔绝时,他此前“只想逼删”的初始目的,在法律上已经被他亲手放弃的救助义务所覆盖。 初始目的不是免罪符。一个人可以带着“只想要钱”的念头进屋,但当他掐住被害人脖子直到对方不再动弹、然后锁上门离开时,法律看的不是他进屋时想什么,是他在被害人昏迷后做了什么、没做什么。
以下是我们和其他律师朋友支撑这一推定的客观证据链。
一、关于“打死”的证据:打击部位与生前状态
证据1:打击的是致命部位,不是随便踢两脚。赵冰用脚猛踢吴恺“左脸靠近脖子和后脑勺的位置”。颈部有颈动脉窦和气管,后脑连接脑干,这两个位置在任何暴力犯罪中都属于典型的致命要害。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在实务上区分时,打击部位是不是要害,是排在最前面的客观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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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2:打击强度足以导致颅内出血,且是生前伤。法医鉴定结论是:头面部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死亡。蛛网膜下腔出血和硬膜下出血同时出现,说明外力直接作用于头部且强度足够撕裂血管。更关键的是,这是生前伤,不是死后伤。换句话说,赵冰踢出去的那一脚,已经完成了致死性打击,死亡过程是在他被遗弃之后、在荒山上持续进行的。
证据3:被害人被踢到“昏厥”,而不是“踉跄”。报道反复使用的描述是“踢到昏厥”“踢晕”。一个成年男性被脚踢头部至昏迷,这本身已经超出了“教训一下”的强度。昏迷意味着颅脑受到了足以抑制意识中枢的冲击。赵冰对此有直接的感知,他不是踢完就走,他是确认了对方不动了之后才开始下一步动作。
二、关于“杀人故意”的证据:昏迷后的行为选择
证据4:拍照汇报,证明他清楚地知道被害人处于什么状态。赵冰在踢晕吴恺后,“拍照发给‘少校’”。拍照这个动作的法律意义被严重低估了。拍照的前提是他停下来观察了被害人,他确认了对方的状态,然后决定把这个状态作为“成果”展示给上线。如果他真的相信对方只是“暂时晕一下”,他不会拍照交差,他会等人醒过来继续逼问。他拍照,说明他判断任务已经以某种方式“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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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5:用枯草遮盖,不是“随手一盖”,是物理隔绝。“天黑后,用枯草一盖,丢在草丛里”。枯草遮盖在荒山环境里的实际功能只有两个:不让路过的人看见,以及延缓被发现的时间。一个希望被害人活下来的人,不会做任何降低其被发现的概率的事。遮盖行为本身,就是对“被救”可能性的主动剥夺。
证据6:遗弃地点是荒山,不是路边,不是村口,不是医院门口。被害人被丢在“江西定南县龙塘镇公路旁的山上”。公路旁的山上意味着:有距离,有遮蔽,需要有人专门走上山才能发现。如果赵冰的目的是“让他自己醒过来走回去”,荒山是最差的选择;如果目的是“让他不被人发现地死掉”,荒山是最优的选择。地点选择本身就是主观故意的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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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7:没有任何救助动作,没有120,没有留下水或食物,没有通知任何人。从踢晕到离开,赵冰没有实施任何降低死亡风险的行为。刑法上的不作为故意杀人,核心要件就是作为义务加上作为可能性。赵冰制造了昏迷这个危险状态,他就有义务排除危险。他不仅有义务,他还有能力:手机在手里(他刚拍完照),人在山上但车在接应,他完全可以打一个匿名电话。他没有。能救而不救,在法律上就是希望或者接受不救的后果。
三、关于“脱罪说法”的证据:事前准备与事后行为
证据8:事前准备了“冒充警察”和“跨省转移”的整套方案,这不是临时起意。团伙“提前掌握了吴恺的住址、照片和车牌号”,专门有人冒充警察在停车场架人,车辆跨广东、江西两省。这种组织程度说明,从接单的那一刻起,他们就做好了“这个人回不去”的物理准备。一个只打算“逼他删几篇文章然后放走”的计划,不需要跨省、不需要假警服、不需要在荒山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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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9:事后散布“因敲诈勒索被抓”,是在为“这个人消失”制造叙事。吴恺死后,有人往他支付宝转入1.1万元,截图发到外网,配上“敲诈勒索”的文案。这个动作的时点非常关键:它发生在尸体被发现之前或同时,目的是让外界相信吴恺是被警方带走了,而不是被人杀了。如果赵冰一方真的认为“他只是晕了,会醒”,为什么要提前准备一套“他被抓了”的解释?这套解释服务的唯一场景,就是人不会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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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10:辩护方“第三人介入”的说法,恰恰反证了遗弃时被害人处于无人救助状态。辩方提出石头有剐蹭、矿泉水瓶位置可疑、可能有第三人接触被害人。这个辩护策略的荒谬之处在于:它试图用“也许有人后来经过”来切断因果关系,但赵冰离开时被害人昏迷在荒山这个事实,辩方自己也不否认。第三人有没有来过,不影响赵冰在离开那一刻把被害人置于无人救助的绝境。辩方不敢否认遗弃,只敢在遗弃之后做文章,这本身就说明遗弃行为的性质无可辩驳。
四、为什么“买凶人只让逼删”不能替赵冰脱责
证据11:任务内容和执行方式是两回事,执行者用超出授权的方式完成了任务,后果由执行者承担。“少校”的指令是劫持、逼删、问话,没有写“杀人”。但赵冰在执行中实施了钳子夹掉指甲和脚踢头颈部致昏迷后遗弃,这两个行为都超出了“拘禁逼问”的必要范围。法律上,实行过限的责任归于实行者本人。赵冰不能用“上线没让我杀”来切割自己踢出去的那一脚和盖上去的那把草。上线没有让他杀人,上线也没有让他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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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12:以“任务没有要求杀人”为由认定没有杀人故意,等于把雇主的指令当成被告人的免罪合同。如果这个逻辑成立,以后所有买凶案件里,只要雇主在聊天记录里写一句“别弄死”,动手的人就可以放心把人打死然后说“我没想杀”。这显然荒谬。判断故意的依据是行为人在现场面对具体的人时做了什么,不是远在境外的上家在加密软件里打了什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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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把上面这些证据放在一起,能够合理推断出的唯一结论是:
赵冰在踢出那一脚的时候,至少已经预见到了死亡可能。他踢的是头颈,踢到了昏迷。他停下来拍了照,确认了状态。他选择了遮盖,选择了荒山,选择了不救,选择了离开。他没有追求“让对方死”的积极目的,但他在死亡风险和救助可能之间,选择了让死亡风险继续运行。这在刑法上,就是放任,就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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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打晕丢在野外只是和买凶人商定好的脱罪说法”,在证据面前站不住脚的理由很简单:如果赵冰真的相信这个人会醒、会自己走下山,他不需要盖草,不需要拍照交差,不需要事后散布“他被抓了”。他做的每一件事,都在为一个他自己都清楚的结局做准备。他唯一没有做的,是让那个人活下来。
现在我们在看法院这边:法院和辩护律师到底是怎么把这个案子“做”成死缓的。
我们先看法院的定罪逻辑:赵冰承接的任务是“劫持逼删”,不是“杀人”。他持续施暴,最后踢晕遗弃,对死亡结果是“放任”而不是“积极追求”。所以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不是故意杀人罪。在这个定性之下,法院又找到了几个“可以不立即执行”的理由:被害人自身高血压是死亡的次要原因;赵冰归案后坦白;赵冰一方赔偿了50万元。二审还加了一句,案件针对反诈人士,社会危害性严重,赔偿和谅解不足以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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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逻辑:二审中赵冰的辩护人提出,现场石头有剐蹭痕迹、矿泉水瓶上只有被害人DNA,可能存在第三人介入,主张赵冰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应定性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请求改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辩方想把故意伤害的“伤害故意”也打掉,往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上靠。
二审的回应:驳回辩护人的疑点,理由是赵冰辨认现场时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加害,定性准确。
我们从表面上看,法院“顶住”了辩方最离谱的主张,也“顶住”了那份荒唐的谅解书。但恰恰是在最核心的地方,法院自己给自己开了一道后门。下面我逐条拆。
第一条:定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本身就是对“放任”的过度宽宥
法院说赵冰不追求死亡,所以是故意伤害。这个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在常理上更站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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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试想一下,一个人用脚踢被害人左脸靠近脖子和后脑的位置,踢到昏迷,然后拍照汇报,用枯草盖住,转身走人,扔在荒山野岭。他知道人已经昏迷,知道山里天黑后没人会发现,知道一个昏迷的人被丢在那里意味着什么。这叫“放任”?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在刑法上就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定的就是故意杀人罪。伍玲玲律师说得直白:赵冰明知被害人昏迷、生命处于高度危险之中仍然选择遗弃,其行为足以支持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的认定。
法院把“没有积极追求死亡”当成从故意杀人降格到故意伤害的理由,等于说:只要你没有拿刀直接捅心脏,只要你“只是”把人打到昏迷然后扔掉,就还算“伤害”。这是对“放任”的曲解。放任不是“我不在乎”,放任是“我知道可能会死,我接受这个结果”。赵冰接受了吗?他用枯草盖住人的时候,就已经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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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关键的是,定罪降一格,量刑就降一档。故意杀人罪的顶格死刑和故意伤害致死的顶格死刑,在条文上一样,在司法实务里的入口宽度完全不同。直接追求死亡更容易走立即执行,间接放任致死更常落死缓。法院先把这个案子推进“间接放任”的筐里,死缓就已经有了七成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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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高血压是次要死因”,这个从宽理由是对因果关系的误读
判决书说,吴恺自身高血压对死亡起次要促进作用,所以对赵冰从轻。
我想问一句:如果吴恺没有高血压,赵冰那一脚踢在后脑和颈部,踢到昏迷,扔在荒山两天,他就不会死吗?法医鉴定写得很清楚,头面部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是死亡原因,高血压只是“次要促进因素”。次要促进,不是独立死因,不是替代死因,不是“就算不踢他也会死”。它的意思是,外力是主因,身体条件让死亡来得更快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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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身体条件,什么时候成了被告人从宽的筹码?一个人身体弱,被打死了,凶手反而比打死一个壮汉更“值得同情”?这个逻辑如果成立,以后施暴者都可以说:我没想打死他,是他身体不行。这等于把被害人的不幸当成了被告人的幸运。因果关系的主次摆在那里,主因是赵冰的暴力行为,次因是被害人的身体条件。用次因去对冲主因的罪责,不是依法从宽,是给从宽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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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坦白”在这个案子里,够不上不杀的理由
法院说赵冰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坦白是法定从宽情节,我不否认。但法定从宽不等于必然不杀,尤其不等于在这种案子里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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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冰是怎么归案的?2024年11月14日到28日,十几名嫌疑人分别在湖南、广东、河南、山东、江苏被抓获或自首。公开报道没有说赵冰是自首,他是被抓获的。被抓获之后交代犯罪事实,是坦白。坦白当然值得在量刑上体现,但坦白能抵得上一条被百万元悬赏买走的人命吗?
伍玲玲律师提出:谅解书没有被采纳,没有自首,没有立功,究竟还有什么足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量刑情节?把坦白和“高血压次要说”加在一起,就是法院给出的全部答案。一个有组织、跨省、冒充警察、持续折磨、最终致死的案件,从宽的全部重量压在“被抓后说了实话”和“被害人身体不够好”上。这不是谨慎,这是把死缓的门槛踩到了地板上。
第四条:50万赔偿和那份谅解书,法院“不予采纳”不等于问题不存在
两级法院都认定,50万元赔偿对应的谅解书签署主体不适格,出具人是吴恺父母收养的儿子的孩子,不在刑事诉讼法近亲属范围内;二审还明确,针对反诈人士的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不应因赔偿谅解而从轻。
这一点,法院做得对。但法院问题到此远没有结束。
一份主体不适格的谅解书,为什么能进入程序?50万元现金,为什么能通过赵冰母亲筹集,精准地送到一个八竿子打不着的“亲属”手里,换回一纸文书?这不是一句“不予采纳”就能翻过去的。它至少说明,在判决之前,已经有人在按照“赔钱换命”的逻辑运作。法院拒绝了这次交易,但判决结果仍然是死缓。公众的愤怒不是没有来由的:钱没有买通法院,可钱试图买的东西,和法院最后给出的东西,方向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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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辩护律师那套“非法拘禁”的说法,荒谬到不值得认真对待,但它暴露了一个真问题
辩方说赵冰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应改判十年以上。这个说法不值一驳。冒充警察劫持,钳子拔指甲,踢后脑,遗弃荒山,任何一环都超出了“拘禁”的范畴。法院驳回它,是对的。
但它暴露的真问题是:辩方之所以敢往“非法拘禁”上靠,是因为法院在“故意伤害”这个定性上留了太大的从宽空间。如果故意伤害致死的死缓可以靠坦白和次要死因撑起来,辩方当然有动力去争一个更轻的罪名。辩方的荒谬主张被驳回了,但法院自己那套“故意伤害加从宽情节等于死缓”的逻辑,和辩方的方向是同构的:都在尽量把赵冰往“不是最坏的那一档”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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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十八条写得很清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死缓。死缓的核心不是“罪不致死”,是“不必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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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们就来看,这个案子有没有“不必立即执行”的空间。
犯罪性质:境外电诈势力出资百万元,境内人员接单,冒充警察,跨省劫持,目标是一个公开举报电诈的民间反诈人士。法院自己都认定,目的是打压民间反诈人员。这不是普通的暴力犯罪,这是对“谁敢说话”的定点清除。
犯罪手段:持续殴打,钳子夹掉指甲,逼删文章,逼问信息源,最后踢晕、拍照、盖草、遗弃。伍玲玲律师的原话是,“远远超出一般暴力犯罪的恶劣程度”。
犯罪后果:人死亡。而且死后还被散布“因敲诈勒索被抓”的说法,试图把被害人污名化。
从宽情节:坦白,被抓获后的坦白;被害人高血压次要促进;赔偿,但谅解书主体不适格且法院明确说不因此从轻。没有自首,没有立功,没有被害人过错,没有任何足以把“必须立即执行”往下拉一档的法定情节。
伍玲玲律师的质问直切要害:如果这样有组织地针对反诈人士实施残酷暴力、最终致人死亡的犯罪,都不足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什么样的犯罪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死缓不是“轻放”,我同意这个说法。死缓也是死刑,两年考验期内故意犯罪还可能核准执行,转无期后也可以限制减刑。但“死缓也是死刑”这句话,不能成为封住质疑的胶带。死缓是死刑,但死缓不是这个案子该有的死刑执行方式。 当从宽情节薄弱到只剩下“坦白”和“被害人身体不好”,而死缓的适用又直接意味着赵冰在两年后大概率走向无期而非刑场,所谓“死刑”就只剩下一个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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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作为负责任的编辑部,必须把话说严谨:目前的公开信息中,没有任何证据指向法院或法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没有报道,没有举报,没有纪检介入的消息。谁要是张口就说“肯定有人递了钱”,那是造谣,我不干这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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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公众的怀疑不是凭空来的。50万元赔偿,一份主体不适格的谅解书,一个“不予采纳”但仍然死缓的结果,这三件事摆在一起,哪怕程序干干净净,观感也是溃烂的。网友那句“50万换死缓”当然不准确,法院确实没有采纳谅解书,可法院给出的死缓结果,和那50万想买的东西,在结局上重合了。法律上没有问题,不等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上没有问题。
真正值得追问的“违纪违法可能性”,不在贿赂,在量刑裁量权的封闭运行。一个引发全国关注的案件,一份对反诈人士的定点清除式犯罪,从宽的理由居然可以薄弱到这种程度,而外界看不到合议庭对“为什么不必立即执行”的充分说理。当从宽的理由撑不住结果的时候,公众自然会去找法律之外的解释。这不是公众不理性,这是判决没有把理性的空间留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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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在2026年10月被媒体翻出来之后,舆论几乎是一边倒的愤怒。不是那种被带节奏的愤怒,是那种“每一个事实都摆在那里,你自己看”的愤怒。
伍玲玲律师公开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原判是否存在量刑畸轻的问题。另一位律师的评论更直接:不是驳回上诉的问题,是应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主犯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犯意坚决,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又无自首这样的法定从轻情形,理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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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律师从专业角度拆解了定罪问题:接受跨境电诈人员委托,国内冒充警察绑架他人,故意殴打致其死亡,确实值一个死刑立即执行。付建律师则解释了法院为什么没有适用限制减刑,说赵冰不符合限制减刑的法定条件。这些声音不是“不懂法”,恰恰是懂法的人在说:这个判决在法律技术层面就经不起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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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网友的反应更朴素,有人说,“大家代入一下,万一是你自己遇到这种事,凶手组队冒充警方把人带走,用你手机把你网上发言全删了,再弄死你,谁能防得住?”还有人说,“这个结果出来,大家是更相信正义制裁,还是更相信电诈分子惹不起?”
或者我说,是电诈分子在国内的保护伞惹不起。
这些问题,判决书里都没有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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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剑的公众号签名是“位卑未敢忘忧国,哪怕无人知我”。他曝光电诈,被人用100万买命。杀他的人,没有一个立即执行。出钱的“少校”至今没有落网,身份没有被披露。被举报的刘忍在2026年6月被押解回国,但公开裁判目前没有直接认定他就是本案指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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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动手层”已经被判决钉死,而判决给出的答案是:不用死。 境外那条线还在追,但追得再远,如果国内这一层先松了,追到境外又用什么去震慑?
我不主张舆论代替法院判案。我主张的是,当一个判决的从宽理由薄弱到需要靠“被害人高血压”和“被抓获后坦白”来撑住不杀的时候,它就应该被质疑,被审查,被放在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下重新称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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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玲玲律师说,“法律必须要让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得到真正体现”。这句话不是口号。在这个案子里,它意味着:如果百万元买命、冒充警察、跨省施暴、弃尸荒山、没有一个法定从宽情节,最后换来的仍然是一个“可以不死”的答案,那么下一个接单的人会怎么算这笔账?
他们会算:最坏的结果,也不过是死缓,杀个挡我财路的人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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