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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经开区春岗村的“三资”烂账,为什么连中纪委连抓三年的整治都撬不动?27万体外循环一年,一纸处分遮百丑,巡视组进村却婉拒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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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6日上午,郑州经开区巡视组进入郑姚管理区春岗村。实名举报人郑喜田排除村干部多次阻拦推搡,终于站到巡视人员面前。他追问:经开区纪委查出的9处宅基地、27万元涉案资金,究竟涉不涉及村干部及家属?能不能趁全体村干部都在现场,当场再核一遍?巡视组人员的回应是:“回去向相关部门反映核实。”现场核查的请求,被婉拒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连抓三年的农村集体“三资”整治,省、市、区三级会议一层一层往下压,到了春岗村,连一笔27万元的账都算不明白。问题不在于“看不见”,而在于到了该较真的时候,每一步都恰好停在了“差不多就行”的位置上。
一、三级会议的要求清清楚楚,春岗村的操作处处“对不上”
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表述没有歧义:“强化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严查严防违法违规购买农房宅基地”“深入整治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突出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10月的推文中再次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涉及面广、问题积弊深”,要“盯住具体事、具体问题”,把整治落到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
河南省的部署同样具体。8月17日全省集中整治攻坚决战推进会上,省委书记刘宁将“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整治”列为六大重点之一,要求“持续整治村级‘老大难’问题”,并明确推行“四权一平台”赋能“四议两公开”。8月20日郑州市推进会紧随其后,市委书记安伟要求围绕“三资”问题“攻坚突破”,“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筑牢乡村振兴基础”。9月3日经开区党工委会议进一步提出,对“三资”清查等领域问题整改要“定期‘回头看’‘再过筛’,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松手”。
对照春岗村的实际操作,每一道程序都走反了。
2024年10月至11月,春岗村村委干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未履行任何公开程序,将十余处村集体闲置土地以“宅基地”名义出售给村民,单价约3万余元一处,总金额30余万元。资金没有进入村集体账户,而是存放在本村信贷员个人处。实名举报后经开区纪委介入,查实27万余元。涉事村干部的解释是“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
问题恰恰出在这个“解释”上。使用村集体资金偿还债务,属于处分村集体财产,直接关系全体村民的集体利益,必须经过“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不能由村干部直接决定。春岗村的村干部既没有开会,也没有公开,更没有留下任何可供追溯的决策记录。所谓“偿还陈年旧账”,还的是谁的账、依据什么凭证、经过了谁的同意,全部是一笔糊涂账。中央一号文件和三级会议反复强调的“四议两公开”,在这里被压缩成了一个事后口头说明。
二、“政务处分”结案,法律红线被轻轻绕过
村干部擅自将集体土地以宅基地名义出售,首先触碰的不是纪律红线,而是法律红线。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春岗村的操作完全绕开了这一强制性程序。更关键的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司法实践中,村干部擅自决定收取地皮款、安排宅基地,被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少见。海南临高县美当村村委会原副主任董某某,正是因组织召开村小组会议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春岗村案最终以“政务处分”结案。这里有一个必须追问的问题:涉事村干部中,有党员身份的人,是否同时受到了党纪处分?根据现行规则,村干部具有党员身份,并不当然同时适用政务处分和党纪处分,但如果行为同时违反党纪和法律法规,两者应当分别评价、一并处理。如果涉事干部是党员,仅以政务处分结案而不作党纪评价,本身就是处分适用上的不完整。如果涉事干部不是党员,那么政务处分对应的是其行使公权力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但这并不免除对土地违法和资金问题的法律责任追究。
更值得警惕的是“以处分代替追责”的倾向。处分是对干部管理身份的否定评价,但非法买卖宅基地所涉及的土地违法状态如何纠正、体外循环的资金流向如何查清、购买宅基地的村民的损失如何处置,这些都不是一纸处分能够覆盖的。郑姚管理区曾向购买宅基地的村民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结果是干部背了一个处分,老百姓花钱买了一个“违法”。谁为老百姓的损失负责,材料里没有答案。
三、27万体外循环一年,流水在哪里?
举报材料显示的时间线很清楚:涉案行为发生在2024年10月至11月,纪委查处剩余涉案资金在2025年11月左右。中间一年有余,30余万元资金始终没有进入村集体账户,而是存放在个人处。
纪检监察实务中,核查村集体资金“体外循环”的核心手段,就是调取银行流水、核对收支凭证、走访相关人员,一笔一笔把资金的进出脉络理清楚。春岗村这笔钱在一年多的体外循环期间,有没有流入其他用途?有没有完整的流水可以证明27万元的完整动向?所谓“偿还陈年旧账”,每一笔还款是否有原始凭证、是否有经手人签字、是否对应真实存在的债务,这些是“三资”核查最起码的要求。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10月的推文列举的“三资”问题类型中,排在前面的是“村级合同程序缺失、场外交易”“违规举债、低价抵债、债务转嫁”“资产闲置浪费、违规占用”。春岗村的操作几乎同时踩中了其中多项:土地处置没有程序,资金存放没有监管,偿债没有决策记录。在这种情况下,仅凭村干部一句“用于偿还陈年旧账”就认定资金去向、以政务处分结案,核查的闭环并没有真正合上。
四、实名举报的“口头告知”,挡不住程序上的空洞
举报人郑喜田从举报至今,只得到经开区纪委田主任的口头告知,没有任何书面文书。关于实名举报反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要求是明确的: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办结后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处理结果。部分地方纪委监委的操作规范中确实存在“原则上只做口头告知”的表述,但这一表述的语境是保护被举报人隐私和调查过程信息,并不意味着可以用一句口头结论替代对举报事项的实质回应。
郑喜田追问的核心问题——9处宅基地中是否涉及干部及家属、涉案资金返还春岗村后由谁接收、如何使用——属于举报事项本身的事实层面,不是调查过程中的隐私信息。这些问题没有得到书面或当面的逐项回应,举报人对结果有异议时,程序上固然可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但连一份载明处理结论和依据的书面反馈都没有,异议的起点本身就模糊不清。
更耐人寻味的是“一边给处分,一边把剩余涉案资金返还春岗村”。如果资金确属村集体,返还村集体本身在方向上没有错,但在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已经暴露出严重漏洞、村干部刚刚因同一笔资金受到处分的情况下,返还是否附带了追缴凭证、入账凭证和使用监管安排?没有这些配套动作,“返还”就只是把一笔已经出过问题的钱,从纪委的视野里重新放回了一个曾经管不住它的地方。
五、巡视组进了村,为什么“现场核查”被婉拒?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对巡视期间的工作方式有明确要求:强化立行立改、边巡边查,及时督促被巡视党组织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26年10月16日巡视组进入春岗村时,举报人就在现场,全体村干部也在现场,9处宅基地的物理位置就在村里。这是“边巡边查”最直接、成本最低的场景。
村干部阻拦推搡举报人的行为,本身已经是一个需要当场处置的干扰巡视问题。巡视组人员没有对阻拦行为作出当场纠正,也没有利用村干部在场的条件启动现场核查,而是选择了“回去反映核实”和婉拒现场核查。这一处理方式,使巡视从“发现问题的一线”退回到了“转办线索的中间环节”。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10月27日公布的月报数据中,9月全国查处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里,“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占到了83.7%。巡视进村却不在现场较真,督查到了门口却不进门,正是“不作为”在监督场景中最典型的表现形态之一。巡视的意义不在于“来过”,而在于“来了之后解决了什么”。 春岗村的9处宅基地就在那里,27万元的账就在那里,如果巡视组连“当场看一眼”都做不到,巡视结果对群众的说服力从何而来?
回到最根本的问题:春岗村事件为什么至今悬而未决?
答案不在“看不见”。中央一号文件写了,中纪委推文写了,省市区三级会议开了,经开区纪委也查了,谁都看见了。答案在于,每一个环节都止步于“最低限度的合规”:处分给了,但法律追责没有跟上;资金查了,但流水没有公开接受检验;巡视来了,但现场核查被婉拒;举报人追问了,但回应的方式是一句口头告知。每件事都“做了一点”,但没有任何一个环节做到让群众看得见、查得实、信得过。
中纪委连抓三年的“三资”整治,靠的不是会议数量的叠加,而是每一笔集体资金都有人对账、每一处违规处置都有人较真、每一个实名举报都得到一份写得清楚、说得明白的回应。春岗村的27万不算大数目,但恰恰是这种“不算大”的账,最能检验整治是真的落到了基层,还是停在了纸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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