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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夷陵区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压实旅游行业从业主体责任,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夷陵区文化和旅游局持续强化旅游市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无证从事导游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查处的一起无证从事导游活动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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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某未取得导游证擅自从事导游
执业活动案
夷陵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热线转办投诉件,反映四名外地自驾游客在三峡大坝换乘中心P1停车场被人员揽客引导购票,游玩体验与宣传不符,游客提出退费诉求。接到线索后,我局立即开展立案调查取证。经查,望某在未取得导游相关执业资质的情况下,在景区周边停车场招揽游客,向游客提供行程引导、项目推介、景点讲解等导游服务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参照《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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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只要对外实施招揽游客、行程引导、旅游项目推介、景点讲解等导游服务并收取报酬,无论收费金额高低、是否以 “带路费” 等名义收取,都属于导游执业行为,无资质人员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旅游从业者不能以个人私下揽客、未挂靠旅行社为由规避法律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提供导游服务并收取费用,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全区旅游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导游执业务必做到持证上岗。各旅行社也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不得默许、纵容无资质人员开展导游招揽、带客服务。
同时提醒广大游客,参与旅游消费时要选择正规旅行社及持证导游服务,不要轻信停车场、景区周边流动揽客人员的口头推介。如发现无证人员擅自从事导游执业活动,可留存线索证据,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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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龚 磊
复审:高德雄
终审:黄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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