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官民三初字第 115 号
注: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昆明劳动法律师)代理劳动者劳动争议一审胜诉案件整理,后附隐藏当事人信息的完整判决书,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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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昆明劳动法律师,在处理大量劳动争议以及企业用工合规项目时,经常遇到一个高频问题:劳动合同白纸黑字写了公司有权单方调整岗位,企业是不是就可以随意调岗降薪?结合我代理劳动者的真实案件来看,即便合同有该类约定,调岗依然要具备合法理由与完整证据。本案一审我方取得胜诉,虽后续再审申请被驳回,但完整的诉讼全流程,对劳动者维权、企业拟定劳动合同制度都具备重要参考价值。
基本案情
我方当事人入职印务公司担任凹印机长,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当中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需要、员工工作能力调整劳动者岗位,薪资随岗位调整由公司确定。
后续公司主张员工不能胜任机长岗位,直接单方将劳动者岗位下调为凹印机助手,工资从 5000 元降低至 2800 元。劳动者认为属于违法调岗降薪,以此为由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委托我作为代理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诉求补发被克扣的工资,同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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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难点
1、劳动合同已经预先写明企业享有岗位调整权限,该格式条款成为企业抗辩的重要依据,需要论证 “有约定不等于可以任意滥用调岗权”;
2、企业主张员工不能胜任原岗位,但提交的业绩、废品统计材料没有劳动者签字确认,需要庭审中对该组证据充分质证,否定其证明效力;
3、区分合同格式约定和合法调岗的法定要件,证明即便是合同约定调岗权,以不能胜任调岗,也要有客观考核证据;
4、本案走完一审、二审、再审全流程,需要预判不同审理阶段裁判尺度差异。
案件争议焦点
1、劳动合同预先约定企业单方调岗条款,用人单位是否就可以不经协商直接调岗降薪;
2、用人单位主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应当提交何种标准的证据才能够得到法院采信;
3、企业违法单方调岗降薪,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被迫解除,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公司属于单方违法调岗,判决企业向劳动者补发工资 5386.15 元,支付经济补偿金 18245.5 元,一审我方劳动者胜诉。
法律实务建议
昆明劳动者维权提示
1、签署劳动合同时看到 “公司可单方调岗” 类格式条款,不等于放弃自身权利;企业调岗降薪依然要有客观合法理由;
2、遭遇不合理调岗降薪,不要直接旷工离职,书面提出异议,保存调岗通知、工资流水;
3、劳动案件证据重心放在一审,二审、再审改判难度很大。
昆明企业用工合规提示
1、不要过度依赖劳动合同中的单方调岗格式条款,仅靠该条款不能实现任意调岗降薪;
2、主张员工不能胜任岗位,要有明确考核标准、考核结果,最好有员工确认的书面材料;
3、调岗尽量优先协商,调岗后薪资变动尽量取得员工书面确认,降低被迫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本文为游本春律师代理真实案件普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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