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5日,离家已经10多年的张在玉突然回家了。她的出现,不仅让当地村民感到愕然,也将彻底改变一个人的命运。他就是佘祥林,至张在玉出现之日,佘祥林已经被羁押将近4000天。
1994年初,张在玉与佘祥林吵了一架,而后就失去音讯。由于张在玉患有精神疾病,她的家人认为,佘祥林一定是为了摆脱张在玉,加上当地盛传佘祥林与某女青年搞暧昧,他们认为,是佘祥林杀了张在玉。
张家人报了警。然而,生不见人,死不见尸,警方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刑事案件发生,因此并没有立案侦查。几个月之后,当地一个村民在一个水塘内发现了一具面目全非的女尸,警方立即通知张家人到场辨认,张家人则一口咬定,这就是张在玉。
很快,警方找到佘祥林,将他带到一家旅馆内实行监视居住。面对警方的讯问,佘祥林始终不相信妻子已经死亡,他提出要看看被发现的那具遗体,但遭到警方拒绝。事实上,直到佘祥林被判处死刑,佘家人都没有见过那具遗体,他们也问警方:凭什么认定那就是张在玉?警方的回答是:我们还能有错吗?
佘祥林一开始非常坚定,始终咬定自己没有杀害张在玉,然而,毕竟扛不住轮番的审讯,两天两夜之后,他认了,佘祥林承认自己因为有了新欢而杀害了张在玉。可是,毕竟真的没有杀人,在交代杀人细节的时候,他的口供漏洞百出,整个讯问期间,总共说出了始终不同的作案方法和过程。
但不论他如何供述,总是和案件的真实情况对不上。这可怎么行呢?警方认定,佘祥林一定是在撒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他们对佘祥林展开思想教育,他们告诉佘祥林,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你不要以为我们不知道你是如何如何杀人的。
佘祥林也“聪明”,毕竟也在派出所上班,一下就知道了民警的用意。于是,他按着警方的指导,“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包括为什么要杀人,在哪里杀了人,如何杀人,杀人之后如何处理,都与警方已经掌握的证据对上了。
在警方的努力之下,佘祥林杀妻抛尸案终于告破,他们还搞了个隆重的庆祝,真不容易,十天十夜,终于把这个难缠的家伙拿下了。拿下口供之后,警方围绕佘祥林的口供,对各种证据进行补强。
很快,侦查活动终结,由检察院起诉到荆州地区法院,佘祥林和辩护律师都做无罪辩护,尽管如此,法院最终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死刑。
一审判决作出后,佘祥林提起上诉。尽管当时张在玉家属上访,并组织了很多人联名上书,要求对佘祥林从快处决。但案件到了湖北高院之后,高院认为案件仍然存在许多疑点,遂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之后,佘祥林案件又经过了退回补充侦查、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等曲折过程。后来,当地召开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会上定了调子,由于高院提出的疑点无法完全查清,决定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
为什么如此决定?我们知道,我国的司法活动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如果一审由基层法院作出,就算当事人上诉,二审也只是到中级法院,这样一来,尽管高院提出的疑点没有查清,案件也不用再到高院手里了。
1998年6月15日,京山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事实上,佘祥林被羁押期间,除了他的家人为他四处奔走之外,也有热心村民为他出具相关证明,但都没有起到什么积极作用。相反,由于佘祥林母亲四处张贴寻人启事、上访,被公安机关9个多月,后来交钱领人,然而,恢复自由没多久,佘母就含恨而去。
除此之外,佘祥林的哥哥、为佘祥林出具证明的村民,都曾被公安机关羁押,甚至连为佘祥林出具证明的村支书,也担心受到牵连,在外躲了好几个月。
反思
在本案中,佘祥林的性命得以保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诸多不幸当中的万幸,然而,本案带给每个人——不仅仅是执法者和司法者,也包括每个普通人——的教训都是深刻的。
1、在刑事案件中,口供一直以来都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拿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破案的重要标准。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仅有当事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的话,是不可以认定一个人有罪的,相反,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口供,但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则可以认定一个人有罪。
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告诉我们,要打破“口供为王”的观念,将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向由证到供转变,如此一来,对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2、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作为居中的裁判者,一定要充分保障控辩双方,尤其是辩方陈述自己意见。要做到这一点,实际上就要做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换句话说,就是要杜绝“审而不判、判者未审”的现象。
3、小状始终愚蠢地认为,“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是一个神话,在司法活动当中,虽然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作为指引,但真正推动司法活动的是人,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因此,要想做到不放过一个坏人是不容易的,相反,如果能够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就不认定一个人有罪,要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是相对容易的。
最后,我们必须乐观地看到,随着审判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深入人心,我们的司法必将会充满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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