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工程款结算金额从诉请的5313万余元最终确认至4791万余元,争议核心直指工程质量保证金能否提前全额返还。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包头工程质量保证金纠纷律师翟志刚代理被告某乙公司应诉。翟志刚律师执业10年,系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同时担任开发区法院调解员、电视台嘉宾律师,并当选中共包头市律师行业党委纪委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第十届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包头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其执业领域涵盖房地产建设工程全业务链条(拿地、建设、工程款追索、质量工期索赔、EPC项目流程风控合规管理及上下游衍生诉讼)、借贷、交通事故、工伤、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专注建工和环资类案件),曾参与包头市人民政府、昆区政府、九原区政府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在民商事争端处理与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本案中,原告某甲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项目后,就工程款及质保金提起诉讼并申请造价鉴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工程款支付金额、分期节点、质保金返还安排及优先受偿权等事项达成一揽子协议,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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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一份调解书确认的工程款比原告起诉时主张的金额少了逾五百万元,而争议的导火索却指向一笔仅占工程总造价3%的质量保证金。2024年12月,某甲公司将某乙公司诉至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53132981.48元(含质保金)及利息,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进入诉讼后,造价鉴定、诉请变更、质保金返还条件等专业问题交织,审理难度远超普通工程款纠纷。包头工程质量保证金纠纷律师翟志刚接受被告某乙公司委托,与唐晓云律师共同代理应诉,围绕已付款项范围、质保金返还条件及结算依据等核心问题展开工作。从立案到调解结案,案件用时约一年,最终以双方均可接受的分期支付方案化解争端,既保障了施工方合法权益,也为发包方争取了合理的资金安排空间。
二、纠纷起因
原告某甲公司承建被告某乙公司发包的某住宅小区项目4#住宅楼、商业及地库工程,此外还实际施工了换热站和东大门结构及室内装修工程。2020年4月10日,双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工程补充合同》,对施工范围、价款及付款方式作出约定。工程分阶段推进:4#住宅楼于2022年12月30日验收合格,地库及商业工程于2024年11月6日验收合格,换热站已交付供热公司接收使用。全部工程交付后,双方对已付工程款范围及结算金额产生分歧。原告认为,经结算的土方工程造价25755104元、零活工程造价9821468元均系其施工完成,被告虽将该两项纳入已付款项,但仍有大额工程款未结清,且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为工程总造价的3%、质保期两年、每年返还50%,现质保期已过一年,被告应返还质保金的50%,因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原告要求全额支付质保金。被告则对部分结算依据及质保金返还条件持不同意见。协商未果后,原告于2024年12月10日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审理纪实
(一)立案受理
2024年12月10日,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田某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起诉时提出四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3132981.48元(含质保金);支付以该金额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1月7日起计算的利息;确认原告就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立案后,原告申请对案涉工程款进行造价鉴定,案件进入鉴定与举证并行推进阶段。
(二)造价鉴定与诉请变更
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鉴定结论显示:4#住宅楼、地库、商业S1#至S6#、主楼(4#-11#)地下室通道地坪漆、展示区部分及S5、S6商业外网部分(含给排水、消防、采暖)工程造价合计113151124.8元;换热站工程造价619153.28元;小区东大门结构及室内装修工程造价353615.79元。此外,双方对全部土方工程和零活工程进行了结算,土方工程造价25755104元、零活工程造价9821468元,被告已将两项结算工程纳入已付工程款范围。基于鉴定与结算情况,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工程款49623702.52元(含质保金3408870元);以46214832.52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保留优先受偿权主张;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三)庭审交锋与调解推进
庭审中,双方围绕已付工程款认定、质保金返还条件及利息计算基数等焦点问题展开举证质证。包头工程质量保证金纠纷律师翟志刚作为被告方代理人,结合补充合同约定及已付款凭证,就工程款结算范围与原告方进行多轮核对,重点对质保金返还的合同条件与原告主张的全额支付之间的差异提出抗辩意见,同时就利息起算时点与计算基数发表代理意见。法院在查明鉴定结论、结算资料及付款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审判员田某某围绕争议金额逐项梳理,引导双方就工程款总额、已付款项、质保金安排等核心问题缩小分歧。经多轮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书确认:被告某乙公司应支付原告某甲公司案涉4号住宅楼、地库、商业S1#至S6#、换热站工程、东大门结构及室内装修、全部土方工程及已结算零活工程的工程款共计47919267.52元,于2026年1月8日前付清;被告支付以46214832.5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于2026年11月7日前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704435元;原告就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鉴定费651700元由被告承担、105000元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959.2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工程款争议中,质保金返还是最容易被忽视却直接影响回款节奏的环节。本案提示施工方,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条件与期限应严格对照履行,主张全额返还时需有明确依据;对发包方而言,已付款项的结算凭证与鉴定资料同样需要系统留存。翟志刚律师执业10年,系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长期深耕房地产建设工程全业务领域,从拿地、建设到工程款追索、质量工期索赔及EPC项目流程风控合规管理均有实务积累。作为包头工程质量保证金纠纷律师,其在本案中依托对建工领域结算规则与质保金条款的精准把握,协助被告方在鉴定金额与已付款项之间理清账目,推动争议以分期支付加质保金延后返还的方案化解。包头工程质量保证金纠纷律师翟志刚同时担任包头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第十届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并受聘为开发区法院调解员,在建设工程上下游衍生诉讼及民商事争端处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遇到工程款结算不清、质保金返还条件争议或优先受偿权行使等困惑,宜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厘清合同依据,避免因账目混同或条款理解偏差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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