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杨晋华
![]()
一、案例检索
(一)案情简介
某数字公司系一人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梁某。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梁某,股东为梁某(持股比例60%)、胡某(持股比例40%)。两公司系关联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重合。
某科技公司发布招聘启事,王某应聘后于2022年8月1日入职并工作至2023年2月22日。工作期间,王某的工作地点悬挂有“某数字公司”名牌,日常工作沟通使用的微信、QQ聊天软件有“某数字公司”字样。两公司均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办理招退工手续,王某工资系通过梁某个人账户发放。
王某认为,某数字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合署办公、业务相同、人员混同,两公司已对其形成混同用工,遂择一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确认其与某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欠发工资等请求。
(二)争议焦点
1.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人员、业务及管理交叉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劳动者的实质用人单位?
2.两公司均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与其中一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应适用何种审查标准?
(三)法院裁判思路
1.混同用工的司法认定规则:从“形式审查”走向“实质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三条之规定,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的,如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本案中,两公司均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法院必须穿透表面的招聘主体,对其实际用工管理行为进行综合审查。法院的裁判逻辑核心在于: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认知,不应仅以招聘启事或入职登记的形式外观为准,而应以实际履行过程中的管理痕迹为实质判断依据。
(二)实质用工管理证据指向数字公司
本案中,尽管王某系通过科技公司名义应聘入职,但存在以下关键事实:
第一,工作场所标识。王某的工作地点悬挂有“某数字公司”名牌,这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产生身份认同的最直观依据。第二,工作沟通工具。日常工作沟通使用的微信、QQ等通讯软件均冠以“某数字公司”名称,进一步强化了数字公司作为用工主体的外部表征。第三,工作内容归属。王某的工作内容包含数字公司经营业务,其劳动成果实际归属于数字公司。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定王某有理由相信其是为数字公司提供劳动。这一认定符合劳动关系认定中的“从属性”理论——劳动者在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上均与数字公司产生了实质联系。
(三)关联关系与个人账户发放工资对混同事实的印证作用
两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梁某,经营范围重合,系典型关联企业。梁某以个人账户发放工资,且两公司均未缴纳社保、未办理招退工手续,这一不规范操作进一步模糊了用工边界,使劳动者客观上难以区分实际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本案中,两公司均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反而通过个人账户发放工资的方式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在劳动者已实际提供劳动且难以区分实际用人单位的情况下,法院依据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结合管理痕迹认定数字公司为实质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基本立场。
(四)责任承担方式
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与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数字公司支付欠发工资。需要指出的是,在混同用工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其中一家或同时向多家关联企业主张权利。本案中,王某选择向数字公司主张,法院依据实质管理证据材料支持了其请求。
二、律师说法
(一)对企业的合规提示
关联企业应严格区分用工边界。关联企业之间共用办公场所、交叉管理人员或业务时,必须明确每一名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归属,分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规范工资发放主体。不得以“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方式规避用工责任。
规范工资发放与社保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以公司对公账户发放工资,并依法办理社保登记和缴纳手续。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账户代发工资的做法,不仅难以免除公司责任,反而会在争议中作为混同用工的辅助证据。
保留清晰的管理痕迹。考勤记录、工作安排、绩效考核等管理行为应当由确定的用人单位作出并留存记录,避免关联企业之间交叉管理造成责任边界模糊。
(二)对劳动者的维权提示
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尽量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实际用工主体的证据,包括工作场所照片、工作沟通记录(尤其是带有公司名称的通讯工具截图)、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当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管理交叉时,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三条,选择向实际实施用工管理的单位主张权利。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