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饶河县人民法院)
编者按:
上一期咱们聊的是"分居期间孩子被一方悄悄带走,还能不能要回来",说的是关起门来的家里事。这一期,人还在小区里,只是把视线抬高一点——从自家阳台、窗台望出去,看看咱们头顶上这片天。
往窗外随手一抛:一个烟头、一袋垃圾、半瓶没喝完的矿泉水、一个用旧的花盆……扔的人图省事、图痛快,楼下正走过的人却要拿命去赌。不少人心里觉得没事——又没砸到人,能有多大事?可偏偏就有这样的真实案子:广州一小区,35楼阳台扔下来一瓶矿泉水,没砸中人,落在旁边把人吓得摔倒,最后扔瓶子那家照样赔了9.3万元。一点水,没伤着人,凭什么要赔这么多?这笔账,冤还是不冤?
老规矩,一个真问题、几条硬法条、一段掏心窝的法官点评,咱们就从民法典实施后这起标志性判赔案聊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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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学法推荐官: 赵月
综合办公室
“头顶上的安全”不是小事
35楼扔下一瓶水,没砸中人,却赔了9.3万。冤吗?不冤。今天"今日学法推荐官"带你拆解民法典高空抛物条款,看完记得回家检查阳台。
典型案例
广州杨箕小区,2019年5月,庾某在小区花园散步,路过黄某辉家楼下时,黄某辉家孩子在35楼阳台扔下一瓶矿泉水,瓶子砸在庾某身旁。庾某受惊吓摔倒,后来反复入院治疗60多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庾某起诉到法院。2021年1月4日,广州越秀法院适用 《民法典》第1254条作出判决:黄某辉赔偿庾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3万元,另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9.3万元。这是民法典实施后,法院首次适用高空抛物条款判赔的标志性案件。
相关法条及学法知识点
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学法知识点:
1. 高空抛物≠一定找不到人。民法典把“公安调查”写进条文,不能全推给邻居猜。
2. 物业不是旁观者。公共区域窗台放个窗户把手没清理,导致被扔下去砸人,物业要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3. 《刑法》也管:2021年3月溧阳法院判过“吵架往楼下扔菜刀”,构成高空抛物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4. 民法上这是过错/危险责任+公共安全规则;社会层面是“头顶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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