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集成电路具有体积小、价值高的特点。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在向境外采购集成电路的过程中,委托通关团伙利用粤港两地牌货车夹藏集成电路走私入境,进境后再将集成电路交给行为人。上述行为系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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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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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某甲公司、高某甲、张某甲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16年,某甲公司股东高某甲、张某甲结识陈某甲(另案处理),商定支付货值1.8%至2%不等的包税费用,委托陈某甲控制的香港某公司(后更名为某乙公司)走私进口集成电路等电子产品。某甲公司将境外采购的集成电路等电子产品在香港交货给香港某公司,陈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层层转包的方式,指使其员工在香港交货给邓某通关团伙(另案处理)利用粤港两地牌货车夹藏走私入境,向某甲公司交货。经海关核税部门核定,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某甲公司走私入境的集成电路等电子产品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290471.12元。
2020年5月18日,高某甲到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投案;2020年6月17日,张某甲被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电话通知至该局接受调查。
案发后,某甲公司主动补缴税款50万元。
一审期间,某甲公司向法院预缴罚金300万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某甲公司违反国家法律,采取包税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高某甲、张某甲作为某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均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处罚。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某甲公司面临的刑罚应为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高某甲、张某甲面临的刑罚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述罚金应由某甲公司与香港某乙公司、通关团伙分担。
考虑到在共同走私犯罪中,某甲公司可认定为从犯,高某甲、张某甲依法认定为从犯;某甲公司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50万元且预缴罚金;高某甲、张某甲有投案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决定对某甲公司、高某甲、张某甲均减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某甲公司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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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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