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璐)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冬季供热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覆盖违约超范围用热、私接管网违规用热、上游燃料保供违约、长期供热欠费等四类高发纠纷场景。在某热力公司与某化工公司、某化工公司联合能源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用热应当按照实际用热量补足供热费用。
某化工公司联合能源分公司是某化工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案情显示,2017年至2021年,某热力公司与某化工公司签订数份《城市供用热力合同》;2022年、2023年,又与某化工公司联合能源分公司签订《城市供用热力合同》。上述合同均约定用热面积为3937.83平方米。
2023年12月,某化工公司联合能源分公司以油品库办公用房供热不达标为由申请检修。某热力公司现场排查确认,供热温度不达标是院内两座消防水罐擅自接入供热管网伴热,造成管网水力失衡所致。各方均认可该消防水罐用热不在合同约定供热范围内。因各方就消防水罐伴热产生的用热费用协商未果,某热力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2017年至2024年七个供热季消防水罐伴热系统用热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总用热量为9831.17吉焦。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案涉消防水罐用热超出合同约定用热范围,用热方多年使用该伴热设施未向供热方如实告知,构成违约;某热力公司实际提供供热服务,用热方应当承担对应供热费用。据此,判决某化工公司、某化工公司联合能源分公司支付相应的供热费用及违约金。某化工公司、某化工公司联合能源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判决已生效。
供热资源实行有偿使用,供热双方应当恪守合同约定,在核定范围内履行权利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擅自增加用热设施、扩大用热负荷的违约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厘清供热质量瑕疵的归责边界,明确因用热方自身违规用热造成室温不达标,不能减免其付费义务,并应当根据实际用热量补足供热费用。
编辑 张磊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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